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顺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永顺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顺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永顺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09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永顺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永顺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永顺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7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重点是对各申报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各类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组织各乡镇、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乡镇有1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至少1名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能与县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五)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农村气象预报预警大喇叭、显示屏等);
(六)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县气象局初审;
(二)县气象局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后报县应急办审核。
(三)凡具备合格条件,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的,由县应急办、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证书和标志。证书和标志均标明“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乡镇、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的,县人民政府将给予相应表彰。
第九条 对获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财产保险保费理赔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或优先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永顺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巨大。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永顺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重点是对乡镇、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农业行业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认证对象
第三条 永顺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乡镇、企事业单位、行业和个体等。各乡镇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重点工业企业、旅游景点、学校、医院、车站、矿山、人群密集的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各企事业单位、行业和个体实行自愿申报。具体为: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学校、医院、旅游景点、车站、商场、林区、库区、农贸市场等重要公共单位和场所;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矿山等;居民社区、小区、街道、流动人口聚集区等。
(三)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单位。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农业大户等。
(四)气象灾害一般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乡镇认证条件。
(一)满足“五有”标准(有职能、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的乡镇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至少有1名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
(三)有乡镇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1次。有安全避难场所,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可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能与县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五)有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县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如气象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声讯电话、传真、预警广播、电视等,能与县气象部门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乡村广播站、网络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八)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第五条 重点防御单位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1次。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气象灾情的报告人员,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情况通报或数据传输。
(五)有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县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与县气象部门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设备、预警电子显示屏等)。
(七)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县气象部门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八)有面向员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1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农业行业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警报接收固定渠道或装置,能接收县气象部门的气象预警信息。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分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方案。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
(五)灾害影响期间具有24小时通畅的通信设施和联络方式。
(六)参加县、乡镇气象灾害防御或其它气象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第四章 认证机构
第七条 县气象局负责组建永顺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专家评估组,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报单位的初审,承担认证日常工作与管理;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认证审核监督。
 
第五章 认证程序
第八条 申报应采用书面形式。申报单位正确填写申报材料后邮寄到县气象局。
第九条 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报规范和信息完整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申请表;
(二)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
第十条 材料初审。县气象局专家评估组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若不符合申报要求,由专家评估组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材料初审通过后,县气象局指派不少于2名成员的专家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调查评估。评估人员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县气象局审核。
第十二条 认证审核。县气象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专家评估组的评估意见和相关文件,派出不少于3名成员的认证考核组,采取听取介绍、检查台帐、实地察看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认证审核。满足认证条件的,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若不合格,则由县气象局负责指导申报单位进行改进和完善,接受下一次的审核验收。凡通过认证审核的达标单位,由县应急办和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十三条 认证仪式。对认证达标的单位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并适时举行证书和标志颁发仪式。
第十四条 认证期限。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将重新颁发证书,复审不合格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标志和证书。
第六章 认证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应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县应急办、县气象局随时接收组织和个人的反映,如调查确认获得认证的单位不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要求,将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 认证复审
第十六条 认证资格自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之日起生效。在认证证书失效前六个月,县气象局将通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重新申请认证。县气象局应本着科学有效的原则,按照最新的评估标准,对其认证单位进行指导。
 
第八章 认证吊销
第十七条 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后不再重新申请认证,县气象局应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证书和标志,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第九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在财产保险理赔气象灾害证明(评估)等方面,享受优惠或优先待遇政策。财产保险机构在认证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办理财产保险业务时,保险费率中的个体风险评估系数可按低档套用;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认证达标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章 联络方式
第十九条 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请联系永顺县气象局(地址:永顺县气象局,邮编:416700,联系电话:0743―5222490)。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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