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09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永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永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律专家或律师为县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司法部颁发的《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法律执业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五)热心参与政府法制事务并自愿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选聘的程序,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有关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可向县政府法制办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县政府法制办自荐。县政府法制办认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将建议名单报县政府审定;
(二)经县政府同意聘请的人员,由县政府颁发《永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书》;
(三)县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聘期为1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四)县政府法律顾问人数由县政府法制办根据实际需要,报县政府确定。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法律顾问受县政府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二)定期或不定期为县政府组成人员宣讲与政府中心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
(三)为涉及县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四)参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或咨询论证工作;
(五)草拟、修改、审核以县政府名义签署的行政合同、民事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六)参与县政府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七)协助县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重大信访事项;
(八)受县政府指派,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九)办理县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坚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指派、委托的法律咨询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在办理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或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名片及其他业务宣传材料上不得印制“永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三)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四)受县政府委托开展工作时,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五)应当遵守回避制度,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不得办理与县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不遵守保密责任,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四)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一般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引据法条,阐述法理,说理详实,意见明确。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向县政府法律顾问交办法律事务,应当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明确交办法律事务的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县政府法律顾问可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及其他工作会议,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会后3日内将参加会议时的发言内容整理成书面发言要点,交县政府法制办存档。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县政府提出续聘或者解聘建议。对聘期内的县政府法律顾问需要解聘的,由县政府法制办依据县政府授权办理解聘事宜,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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