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顺县小型露天采石场整治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顺县小型露天采石场整治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09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顺县小型露天采石场整治整合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永顺县小型露天采石场整治整合工作方案
 
为加强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简称小采石场)管理,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预防和减少小采石场安全生产事故,巩固我县矿山整治整合工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0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型露天采石场整治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函〔2012〕13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小采石场整治整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切实加快小采石场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尽快实现小采石场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规范化生产经营,确保小采石场持证、守界、安全、有序开采。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
(二)依法查处超深越界、超越批准的开采矿种、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持过期失效证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全面清理整顿证照不齐开采行为。
(四)对下列小采石场进行整合或限期关闭:
1、在禁采区、地质环境脆弱区、整装勘查区、重要公路(包括县道及以上公路、景区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开采的;
2、相邻小采石场开采范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
3、小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
4、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下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硅岩、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粘土、水泥配料用页岩、建筑用砂岩、白云岩等小采石场;
5、其它需要整合或限期关闭的。
(五)督促整治整合后的采石场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以及相应合法经营许可证照,合理配备专业技术及作业人员,其中具有3年以上矿山作业经历或经职业技能培训的从业人员必须占矿山生产作业人员总数20%以上。
三、工作步骤
(一)清查阶段(2012年12月7日至2012年12月1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采石场开展拉网式清查,针对不同的情况和问题,分类登记造册,并将登记册于12月16日前报县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5231582)。
(二)整治整合阶段(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7月31日)。按照“六个不留”(不留作业场所、不留工棚、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供电线路、不留危爆物品)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根据清查情况,组织开展非法违法开采小采石场集中整治行动,及时将非法违法开采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到位。在此基础上,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市场运作、依法推进的总体思路,以及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收购、联合、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集中力量推进小采石场整治整合工作,对积极配合开展整治整合工作的小采石场,相关部门依法从简从快办理相关手续及证照,对无故拖延和不配合开展整治整合工作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速处置。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根据小采石场整治整合工作情况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2013年8月5日前报县政府办、小采石场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223815、5222276),迎接州政府检查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经信局、财政局、监察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小采石场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方案和措施,细化阶段性目标任务,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组织开展小采石场整治整合工作。
(二)明确职责,联合执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违法开采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县安监局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等证照;依法加强小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小采石场,依法采取措施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要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制定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矿业权投放计划;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深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开采、持过期失效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对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审查批准矿业权人购买、使用爆炸物品,依法查处矿山开采中非法生产、运输、储存、购销、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立案查处;依法收缴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证照过期和停产整顿的小采石场暂停供应爆炸物品;积极维护小采石场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县工商局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超经营范围从事矿产品收购、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县经信局要依法查处用电单位或个人向违法以及采取停产整顿措施的矿山企业和个人非法转供电行为,及时督促供电部门对违法以及采取停产整顿措施的矿山企业和个人停止供电,拆除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的供电设施设备。县环保局要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矿山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对矿山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小采石场整治整合所需工作经费。县监察局负责安排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颁发相关证照、日常监管不严、插手干预矿业权出让及投资入股办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整治整合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行为实施问责。
(三)加强监管,从严处罚。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小采石场持有证照的监管力度,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逐步淘汰非正规开采工艺和落后装备,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开采。凡不符合颁证条件或证照过期的小采石场,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对停产整顿的小采石场,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对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及时吊(注)销其相关证照。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强宣传,广泛动员,使小采石场整治整合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小采石场整治整合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在媒体上公布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的小采石场名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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