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顺县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顺县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09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永顺县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永顺县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实施方案(试行)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坚持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公平、高效、规范、透明,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原则。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2012年10月1日起,全县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规定的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
三、工作任务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合理用药管理,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不得再使用除此之外的其它药物。
(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统一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零售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采购库存的其它药品,一律按原采购时的实际购入价格销售,直至用完为此。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实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乡镇卫生院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村卫生室应于每月5日前向乡镇卫生院上报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并做好药品的验收、保管工作,建立药品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管理,不得通过其它渠道采购药品。
(四)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补偿。一是对村卫生室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按照县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的30%安排补助经费;二是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由新农合基金进行补偿,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5元(注射、换药、理疗、推拿等按规定疗程只收一次),全部由新农合基金负担;三是通过统筹实施基本药物上级专项进行补偿,按照村卫生室销售基本药物价值总额的46.5%补助到位。
(五)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逐步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机构设置、人员、业务、药品器械、财产以及绩效考核等方面的一体化管理机制。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9月20日至9月25日)。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横幅标语、宣传单、墙报等载体,广泛宣传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目的、意义、原则等;召开全县乡镇卫生院(分院)负责人及乡村医生会议,安排部署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工作;组织全县乡村医生培训。
(二)清理申报阶段(2012年9月26日到9月30日)。对村卫生室现有库存药品情况(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进行盘底核实,分类造册登记(分国家基本药物类、非国家基本药物类)并报物价部门审核和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0月1日起)。2012年10月1日起,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验确定的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包括实施前国家基本药物类和非国家基本药物类)目录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制作价格公示牌予以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医改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施工作,卫生、发改、财政、人社、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宣传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政策,普及基本药物知识,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让乡村医生主动接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做好实施工作,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时启动,全面覆盖,规范运行。
(三)加强考核管理。各村卫生室必须配备和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目录内药品,并严禁擅自采购药品,严禁加价销售,否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检查监督,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作为村卫生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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