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永顺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办法》的通知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永顺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16〕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永顺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2日
永顺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进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优惠范围
夫妻双方户籍在我县境内、且均为农村居民、政策内生育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
二、奖励优惠政策兑现责任单位及内容、标准
(一)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二)县卫计局责任
1.自文件施行之日起,两女结扎户子女意外死亡,按政策实施吻合手术后,一次性医疗补助3000元(含手术费)。
2.符合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年满14周岁止,按月标准20元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县财政局责任
1.自文件施行之日起,落实绝育措施的两女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含州奖励部分)。
2.自文件施行之日起,对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或子女意外伤残经鉴定达二级以上(含二级)、且夫妻双方不能再生育、婚姻关系存续的独生子女户家庭,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自文件施行之日起,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考取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含州奖励部分)。
4.每年为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两扶”对象夫妻双方及未婚配子女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个人交费部分。
5.每年为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6.对奖扶对象在省定奖励标准基础上每人提高50元、特扶(伤残死亡)对象在省定奖励标准基础上每人提高2400元。特扶(手术并发症)对象补助标准在省定奖励标准基础上按照一级8000元/年、二级6000元/年、三级4000元/年的标准进行提标。
(四)县教体局责任
1.义务教育阶段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全部纳入贫困生救助范畴,且提标不低于50元/学期。
2.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初中升高中录取时,优惠加分10分。
(五)县民政局责任
1.自文件施行之日起,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夫妻一方或其子女意外伤残经鉴定达二级以上(含二级)或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死亡、夫妻双方不能再生育、且婚姻关系存续的,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5000元,与特扶(伤残死亡)对象一并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两扶”对象、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夫妻双方及未婚配子女住院,医疗救助参照农村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3.将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六)县住建局责任
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重点帮扶对象奖励标准为每户3000元,一般帮扶对象奖励标准为每户500元。
(七)县扶贫开发办责任
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安排项目时,对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每轮安排一个2000元以上的项目。
(八)县民宗局责任
每年安排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40万元,用于贫困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入学救助。
(九)县工商联责任
1.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开展公益事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扶助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家庭,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在创造就业岗位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重点推荐、优先安置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家庭人员就业。
(十)县农业局责任
1.在规划区实施粮食优质工程时,为规划区内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免费提供粮食优良品种。
2.在规划实施的片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对片区内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林果品种改良价格较正常农户优惠50%。
3.免费为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实施能源项目建设,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十一)县移民局责任
1.对属移民身份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优先安排移民后扶计划。
2.对属移民身份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的子女考取全日制大学本科的,给予每户一次性2000-4000元扶助。
3.对属移民身份的特扶(伤残死亡)家庭给予每户每年1000元扶助。
4.对属移民身份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扶助。
(十二)县人社局责任
1.在公务员招录中,明确部分指标用于定向乡镇计划生育专干职位。
2.对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成员,免费实施就业培训,优先实施劳务输出。
3.在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对因实行计划生育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人员,给予适当照顾。
4.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因病住院,取消起付线费用,并按同类病种最高限额再提高10%的报销比例补助医疗费。
(十三)其他县直相关单位责任
金融、科技等部门在小额贷款、科技扶持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给予优先安排。
享受上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后又违法生育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奖励优惠政策实施程序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及计划生育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级评议:村(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对象逐户上门核实,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将《申请表》和有关证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级上报的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核实,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对审核通过的对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榜公示三天以上,如无异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按照奖励优惠政策类别分别上报县直各相关职能部门。
(四)县级确认: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名单进行会审,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签署意见后进行备案。
(五)奖励优惠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条件且经过县、乡、村三级审核的对象兑现奖励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职,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县政府督查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奖励优惠办法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执行政策不到位造成奖励优惠对象严重不满的责任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永顺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办法》(永政发〔2013〕13号)文件同时废止。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