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证》办理程序

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证》办理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30 18:12:30 字体大小:

   一、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证》的条件
  (一)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一)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
  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上述(二)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上述(二)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上述(二)规定。
  (四)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上述(一)、(二)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五)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二、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证》应提供的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乡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由乡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人签上“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并署名。
  2、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此证明体现在《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审批表》的“工作单位或者村(居)委会证明”栏,由单位或者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填写,加盖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印章。
  3、其他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证明,如认为自己的第一个子女是残疾而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应提供自治州、设区的市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出具的鉴定结论等等。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并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在《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审批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栏,再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批。
  县(市、区)计生部门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免费发给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对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要说明其理由,并告知如不服此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市级计生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证》的审批机关
  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证》的审批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证》的具体发放程序
  1.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到女方(因婚嫁定居于男方的,到男方)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审批表》,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
  2.申请人双方的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在《审批表》中证明申请人的生育、收养状况;
  3.申请人向女方(因婚嫁定居于男方的,向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4.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交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批;
  5.县(市、区)计生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一、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证》的条件
  (一)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一)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
  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上述(二)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上述(二)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上述(二)规定。
  (四)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上述(一)、(二)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五)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二、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证》应提供的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乡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由乡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人签上“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并署名。
  2、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此证明体现在《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审批表》的“工作单位或者村(居)委会证明”栏,由单位或者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填写,加盖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印章。
  3、其他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证明,如认为自己的第一个子女是残疾而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应提供自治州、设区的市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出具的鉴定结论等等。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并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在《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审批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栏,再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批。
  县(市、区)计生部门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免费发给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对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要说明其理由,并告知如不服此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市级计生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证》的审批机关
  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证》的审批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证》的具体发放程序
  1.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到女方(因婚嫁定居于男方的,到男方)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审批表》,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
  2.申请人双方的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在《审批表》中证明申请人的生育、收养状况;
  3.申请人向女方(因婚嫁定居于男方的,向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4.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交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批;
  5.县(市、区)计生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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