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相关及政策性解释
省奖励扶助对象
一、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我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含半边户农村一方)。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一)夫妻婚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
(二)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土、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关于“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合法生育和合法收养子女。
(一)生育合法性界定(夫妻双方均为农业居民户口)
1、1979年5月25日至1982年5月9日期间生育的,子女数量不得超过两个,生育间隔不作要求。
①1950年4月30日前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作要求。
②1950年5月1日至1980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低于同期法定婚龄即男为20周岁,女为18周岁。
③1981年1月1日至1982年5月9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低于同期法定婚龄即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
2、1982年5月10日-1989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低于法定婚龄即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在四年以上。
3、1990年1月1日至1994年7月25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低于法定婚龄即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以后均以此为准)。符合1990年《省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
4、1994年7月26日至1999年8月2日期间生育的,符合1990年《省条例》和省人民政府令(35号)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妇女年龄不低于28周岁,生育间隔在4年以上;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9周岁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三年。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再生育的,生育间隔不作要求。
5、1999年8月3日至2007年9月28日期间生育的,符合1999年修正、2003年《省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5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但晚育的(女方24周岁生育为晚育)生育间隔可缩短为2年,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6、2007年9月29日至现在期间生育的,符合2007年修正《省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取消生育间隔限制。但生育年龄不得低于法定婚龄即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
7、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生育的,不作生育间隔要求。
8、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前怀孕调整后生育的界定依据,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怀孕时符合同期的生育政策,生育时不符合新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以怀孕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进行界定;怀孕时不符合同期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生育时符合新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以生育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进行界定。
(二)收养合法性界定。
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符合下列收养形式之一的,确认为有收养关系。
1、办理了《收养证》
2、签订了《收养协议》
3、办理了收养公证。
4、被收养人登记在收养人户口本上。
5、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已形成了公认的收养关系。
四、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是指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子女数从未超过两个,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一)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必须曾经生育子女即要有生育史。
(二)再婚夫妻再婚后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双方再婚前后子女必须合并计算。
(三)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可分别只计算其本人的子女数。
(四)在女方未年满50周岁前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子女,另一方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在生育过子女一方符合条件纳入奖励扶助范围时,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另一方才可申报。
(五)再婚又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只计算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不需计算继子女。如继子女其被收养的,则按收养子女数纳入计算。
(六)在未违法生育也未违法收养,曾经同时存活两男或一男一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现无子女可以申报。
五、关于“年满60周岁”
出生时间须在1933年1月1日以后,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按照国家“一刀切”政策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只受理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报。
年龄计算,截止奖励扶助年度12月31日止。年龄条件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分别计算。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均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1、本人或配偶没有户籍的;
2、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工(轮换工)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
3、因土地征用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户口变更为城市居民户口的;
4、违法生育子女的;
5、违法收养子女的;
6、同时存活子女数曾经超过两个的;
7、夫妻终身未生育的。
8、奖励扶助对象,3月31日以前(含3月31日)死亡的,不享受当年的奖励扶助金并退出奖励扶助范围;3月31日以后死亡的,可享受当年的奖励扶助金,下一年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9、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户口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应自发生时起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半边户中的两女户申报奖扶的政策口径
一、1982.5.9之前,符合奖扶其他条件的半边户中,农村一方可申报奖扶。
二、1982.5.10-1989.12.31 其他条件符合的半边户中,双方必须系少数民族,农村一方才可申报奖扶。(其中:1987.3.1-1987.6.5 允许少数民族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生二胎。其他条件符合的半边户中的两女户,农村一方可申报奖扶)。
三、1990年后参照各阶段计划生育条例。其他条件符合的半边户中的两女户,双方必须为少数民族,才可申报奖扶。
省特别扶助对象
一、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出生时间,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受理其申报。
三、关于“女方年满49周岁”
年龄计算,截至扶助年度12月31日止。
夫妻婚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女方年满49周岁的,可以受理夫妻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任一方的申报。女方未年满49周岁(包括再婚夫妻中女方未年满49周岁)的,不受理夫妻中任何一方申报。
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须本人年满49周岁。
四、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二)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三)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再婚后未生育也未收养的,分别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曾经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条件纳入扶助的,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另一方也可申报。
(四)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的界定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①即没有违法多生育子女,包括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②曾经生育两个以上(含两个,以下同)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③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但现存一个子女或现无子女。
夫妻未取得生育证生育(包括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符合同期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或未达到同期关于生育间隔和生育妇女年龄的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认定为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具体法律法规政策(略……)
五、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一)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子女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子女死亡判决书。
因养子女死亡申报的,须养子女在合法收养期间死亡。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死亡为由申报的,不受理送养方申报。
(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
因养子女残疾申报的,须与养子女有合法收养关系。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伤残为由申报的,不受理送养方申报。
六、其他
(一)违法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一律不得纳入扶助范围。
夫妻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不得纳入扶助范围。
(二)申请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须有湖南省户籍,并向户籍所在地申报。
没有户籍或非湖南省户籍的,不受理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