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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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函〔2014〕75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含1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二)1999年12月31日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含1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三)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至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3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执行标准。

  三、补助资金来源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至5年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州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四、补助对象确认

  (一)本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永顺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和证人名单,同时承诺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二)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提交的申请人《申请表》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形成初审意见。无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每个工作阶段需提供3名证明人,证明人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初审意见及相关书证物证材料、证人证言须分别在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经核实后,对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县教育局。

  (三)县级审核。由县教育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须分别在县教育局、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填写《永顺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县教育局建档存留。

  (四)州级核准。县教育局将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州教育局。

  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省内其他县市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到原工作地按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发放。

  五、计发时间与发放办法

  (一)计发时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2014年10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2014年10月1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发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

  (二)发放办法。由县人社局通过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月发放。

  六、组织实施

  (一)县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的认定,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核算及筹措;县人社局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台账建立及发放;县公安局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户籍认定;县计生局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认定;县维稳办负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维稳工作。

  (二)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认真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的审核、公示、认定,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测算、拨付、发放等工作,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对徇私舞弊,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抓紧补助对象的初审工作,在12月21日前将补助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县教育局。县教育局要在12月25日前将核实后的《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州教育局。同时,严禁新增代课教师。今后,各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聘用长期代课教师,一经发现,将追究县教育局负责人和校长的责任。确需临时聘用短期代课人员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学校按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和维稳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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