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永顺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行办法》(永政发【2010】14号)、《永顺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永政发【2011】12号)。
(二)主要内容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我县户籍的农村、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工作程序
1、缴费标准与政府补贴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目前,省、州、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县人民政府对持有《五保供养证》的“三无”人员、持有《低保证》和二代《残疾证》(等级为1-2级)的特困群体按最低缴费档次(每年每人养老保险费暂定100元)全额代缴每年的养老保险费。
2、缴费方式
养老保险费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3、养老保险待遇及支付
养老金领取条件:①新农保(城镇居民)制度养老保险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我县农村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缴费;②新农保(城镇居民)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否则,年满60周岁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保险金待遇。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③新农保(城镇居民)制度实施时,距领取条件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④新农保(城镇居民)制度实施后,当年年底之前到龄的参保人员,应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才可以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 =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 55元(现行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额 ÷ 139
新农保(城镇居民)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4、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按新农保经办机构规定的认证时间和方式到所在社区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起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社区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四)落实部门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五)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永顺县人民政府公开办公室:5230170
县监察局行政效能室:5225270;12342
永顺县农保中心:5229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