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农村最低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农村最低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来源:湘西自治州永顺县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字体大小: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二)主要内容
1、农村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农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在劳动年龄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学生除外);
(2)有能力耕种而不耕种,导致所承包土地抛荒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的;
(5)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三)工作程序
(1)农村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家庭成年成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力状况、经济收入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后,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第一榜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情况、民主评议意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复核。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的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榜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情况、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材料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复核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准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数额,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第三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处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家庭成员均无行为能力、无法正确表达意愿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四)落实部门
县民政局、乡(镇)民政办、居民委员会或相关单位
(五)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永顺县人民政府公开办公室:5230170
县监察局行政效能室:5225270;12342
永顺县社会救助管理局:523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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