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永顺县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1 14:58:27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中共湘西州委办公室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州办发〔201235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委会、社区。

  第三条  “三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为村(居)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不得改变“三资”性质,不得侵犯集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乡镇应成立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服务中心),负责代理辖区内村(居)委会、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业务。“三资”服务中心设会计、出纳、管理人员各1名,由乡镇统筹安排;村(居)委会、社区设报账员1名,负责做好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三资”服务中心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上级部门支持收入,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村集体资产入股、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资源投资收益,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助,属村集体所有的救济扶贫款、各种代收和借款资金、项目资金、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补贴、捐助、奖励资金和其他收入。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除村五大主干外村组干部报酬、误工补贴、五保户补助、村办公支出(包括出差补贴)、村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公益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须纳入“三资”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以收抵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取消村(居)委会、社区的银行账户,原账户资金由“三资”服务中心统一开设银行专户代管,以村(居)委会、社区为单位设立财务会计账目进行核算,按规定将银行存款及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分配核算到村(社区)。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坐支、挪用、外借、平调、改变用途等,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取、侵占集中代管的集体资金。

  第六条  村(居)委会、社区在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或相关税务发票,并在3日内将所收款项存入“三资”服务中心专户。

  第七条  “三资”服务中心应统一到县财政局购买(领取)收款收据,并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村(居)委会、社区到“三资”服务中心领取收款收据实行“一换一”的领购、缴销方式,即用旧收据存根联换购新收据,并对领用人、领用时间、领用数量、领用号码进行详细登记,并按有关票据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封存、归档、销毁。

  第八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三资”服务中心根据村(居)委会、社区资金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向村(居)委会、社区发放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备用金最多不能超过2000元,领取、报账程序由县财政局统一制订,乡镇实施监管。

  第九条  实行集体资金定期核对制度。“三资”服务中心应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作好记录。村(居)委会、社区报账员应使用“三资”服务中心统一配发的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资金的收支情况,定期与“三资”服务中心核对账目。

  第十条 村(居)委会、社区各项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算,并反映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大额发票要求附附件)。各项支出由村(居)委会、社区财务负责人审批,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程序与额度由各乡镇确定。

  500元以下的开支,须经经手人签字,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加盖公章,村(居)委会、社区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

  500元—1000元的开支,须经村(居)委会、社区委员会研究同意,经手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加盖公章,村(居)委会、社区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

  重大项目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生产性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等及1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经全体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再按财务报账程序,经乡镇审核通过方可开支。

  第十一条  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并按规定用途、标准安排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主要用途为:办公经费、除五大主干外村组干部工资、误工补贴。结余的资金优先用于化解村级债务,完成化债任务的用于集体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坚决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严格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实行公费订阅报刊500元限额制(村集体收入超过5万元的村,年订阅费不超过1000元)。严禁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款配置通讯设备、公款报销应由干部个人支付的费用、巧立名目滥发钱物等。

  第十三条  建立土地补偿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资金全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集体土地补偿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预算方案须经全体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批准,并履行代表人签署意见、姓名的程序。土地补偿资金的实际收支、管理情况应适时向全体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凡以村(居)委会、社区名义申报实施的各类项目资金均应拨入“三资”服务中心收入账户,项目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三资”服务中心方可支出项目资金。严禁项目资金账外循环,严防单位或个人套取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社区应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收益等方法化解村级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村级以外单位和个人借款,应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对内部农户往来欠款等,应按有关政策区别情况限期、定责进行清收。对确有困难的欠款对象,经全体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讨论同意后,方可实行免、减、缓。所收债权金额实行票款同步入账,优先用于偿还村级债务。

  第十六条  严禁新增债务。村(居)委会、社区应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弥补收支缺口;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准举债新建工程;不准举债发放干部工资福利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准滞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应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居)委会、社区财务预算须在“三资”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经全体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三资”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当年开支的依据。村(居)委会、社区每年年初应根据当年财务预算列出支出计划,重大项目预算支出计划须在该项目实施前列出,并报“三资”服务中心备案。每年年底“三资”服务中心应根据村(居)委会、社区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年度决算报告,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

  第三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部分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分年度汇总张榜公示。

  第十九条  “三资”服务中心应以村(居)委会、社区为单位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并在“阳光三农”网页上发布。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及时核销,并予张榜公示。

  第二十条  村级集体资产的购置、维护、报废须履行申报、评价、核准等程序。购置、维护、报废集体资产须经村(居)委会、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1000元以上的资产购置、维护、报废须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严格履行财务会计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程序进行核销,并予张榜公示。村(居)委会、社区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村级兴办通村公路、末级渠道、人行道路硬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公益事业,须召开全体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商议通过,报乡镇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预算、承包合同、追加工程合同、决算等资料须编制齐全。乡镇应组建村级公益事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抓好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分设等,应事先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由县农经局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全体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应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三资”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应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应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须纳入账内核算。

  第二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每年向村(居)民公开1次,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章  资源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二十七条  “三资”服务中心应以村(居)委会、社区为单位建立集体资源台账,及时记录资源变动情况,并在“阳光三农”网页上发布。资源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四至界限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应重点记录。

  第二十八条  属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履行民主程序,公开协商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村(居)委会、社区根据乡镇要求确定。

  第二十九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承租期限由双方议定(承租期限不得超过政策规定时间),并履行民主程序。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明确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三十条  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须报“三资”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使用县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备案。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章  合同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加强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处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等所有签订的合同应统一编号纳入“三资”服务中心管理。合同必须使用县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乡镇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加强档案管理。“三资”服务中心设立档案室,对村(居)委会、社区签订的各类合同、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三资”清查表(簿)及其他财务档案等资料定期进行整理,统一装订成册,分村、分类归档管理。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者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村(居)委会、社区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并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步换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由3-5名成员组成,村(居)委会、社区采取误工补贴形式支付其报酬。村支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为: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村级财务活动,重点将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年终收益分配方案的制订、干部报酬的确定、承包合同的签定与履行、收支凭证的审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乡镇纪检部门反映。任何人不得妨碍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居)委会、社区应以在固定公开栏公开为主要形式,以广播、会议、油印资料到户等形式为补充,做好财务公开工作。财务公开的内容为:财务计划、各项收入支出、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年终收益分配等情况及专项财务活动。大多数村(居)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及时公布;重要财务活动应及时逐笔公布。一般全年公开不少于4次。

  第三十七条 县农经局应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审计监督。对村(居)委会、社区换届离任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侵占、挪用、挥霍、浪费、截留集体资金等行为,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县农经局负责实施考核,县监察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案件的查处。

  第七章  组织保障制度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负主体责任,乡镇纪检部门对农村“三资”管理负监管责任;村(居)委会、社区对本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县农经局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监督、审计、指导和服务。财政部门作为财务监管的综合部门,应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加强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四十一条 乡镇应把“三资”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和农村财务审计专项经费一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原则上每个村不低于500元),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八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坏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处置资产、资源的;

  (三)不经民主决策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进行工程招投标、自招自投、物资采购的;

  (四)集体收入不入账、“三资”不登记、私设“小金库”、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

  (五)违规向农户筹资或分摊各种费用,套取、截留、挪用、抵扣涉农惠农资金的;

  (六)“三资”服务中心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按规定移交会计档案,隐匿、销毁、丢失会计账簿、凭证及财务档案的;

  (八)对审计意见书无异议但拒不整改的;

  (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而造成“三资”管理混乱、“三资”流失严重的,应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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