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证》的发放和管理
《生育证》的发放和管理
一、一孩《生育证》发放程序
1、申请: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生育之前携带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及复印件2份,女方免冠 1寸近照2张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鉴定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领《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受理申请的单位或村委会在13日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3、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在13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免费发放生育证。不符合条件,书面说明理由
4、实施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
二、再《生育证》审批、延期程序
1、申请: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在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女方无单位又无本地户籍因婚嫁居住男方的,向男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签署意见的内容:证明申请人的身份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女方生育一孩后的孕检情况(女方属初育的,证明婚后孕检情况),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分属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还需配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初审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按要求签署了意见的《再生育审批表》;(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如农村居民,需提供申请人或父母承包责任田的证明、确定农村居民身份的时间;如第一孩(胎)为残疾需提供市级病残儿鉴定书和染色体检测结果等。
2、受理:初审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3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专用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3、审批:审批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由本机关政策法规股审核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通知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在公示后3日内,未收到举报或异议反馈信息的上报审批小组。对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许可期限及其理由,同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3日内调查核实。
4、决定:经审批小组审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由统计机构填写《再生育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其理由,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应使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5、公开: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再生育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公民查阅在政策法规机构或者其他专门场所进行。
6、备案:批准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再生育的,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统计机构备案;批准副处以上干部再生育的,报省人口计生部门统计机构备案。
7、有效期延续:《再生育证》有效期为一年(自然年度),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未生育,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当年的12月1日前向签发再生育证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证〉有效期延续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和引产证明; ②.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经省、市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和引产证明;③.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后已引产的,提交《疾病诊断证明》和引产证明;④.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引产的,提供医师签字证明和引产证明;⑤.死胎提交病历和B超单;⑥.新生儿死亡证明:医院内死亡的,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证;医院外死亡的应在48小时内报告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核实属正常死亡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死亡证明;⑦.合法妊娠14周以下流产的,提供流产证明;⑧.已孕尚未生育的,提供已孕证明;⑨.未孕的提供一年内孕检的无孕证明。
8、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三、责任单位
1、一孩《生育证》: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2、再《生育证》:永顺县计生局政策法规股、计划统计财务股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审批程序
1、申请:已落实节育措施,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人员,要求实施恢复再生育手术的,应当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申请书、《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申请审批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子女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结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批并签署意见后,送交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初审机关)。
2、受理。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调查核实,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机关)。
3、县级决定。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4、公开。审批机关作出准予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实施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