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住房公积金使用有了新规定
近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对借款人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最高申请额的规定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实施细则这两项规定将在7月15日起执行。
对装修贷款和第三次贷款说NO
《加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取消“购房+装修”和“纯装修”贷款的发放。同时,细则重申,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细则中指出,对首次或两次以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对第三次或以上申请的,停止发放贷款。
申请人因建造(翻建)住房进行首次申请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建房总价的70%。而“建房总价”,不再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或《施工合同》中的建房总价确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统一要求按我省对普通自住房规定的建筑面积即144平方米,核定建房面积。对建房单价,所建房屋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的,由有关部门和担保公司根据当地、当前楼梯房平均售价(单价)而确定。所建房屋在农村的,根据实际建房成本确定,从而确定“建房总价”。申请人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贷款时,应以该套房屋作抵押,抵押价值为“建房价”的70%;而用《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种资料申请贷款并用一套现房作抵押物时,现房的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的70%。
申请人因建造(翻建)住房进行第二次申请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建房价的50%,“建房总价”的核定办法与前款“首次申请”的办法相同。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或《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种资料申请,现房的抵押价值均为50%。
细则规定,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次数按照借款人家庭成员贷款次数累计计算,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本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家庭成员贷款次数以中心业务系统记录为准。
贷款额度与月缴存额相挂钩
根据对借款人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最高申请额的规定,按个人月缴存额(含单位补贴部分)确定最高贷款申请额度,将借款人分为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非公企业员工的和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三类借款人。
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贷款时,如果多名借款人、配偶均为缴存人,单方借款人月缴存额不低于150元、且与配偶双方月缴存额之和低于696元的,最高申请额度为25万元;而与配偶双方月缴存额之和高于696元(含)的,最高申请额度为35万元。月缴存额低于150元的,最高申请额为8万元,但借款人愿根据接待审批年限将月缴存额补足150元的,最高申请额为15万元。借款人为单方缴存人时,月缴存额在150-347元之间的,最高申请额度为20万元;月缴存额在348-695元之间的,最高申请额度为30万元;月缴存额在696元(含)以上的,最高申请额度为35万元。
非公企业员工申请借贷的,月缴存额低于150元的与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贷条件一致;月缴存额在150-347元之间的,最高申请额度为30万元;月缴存额高于348元(含)的,最高申请额度为35万元。
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在348-695元之间的,最高申请额度为30万元;月缴存额高于696元(含)的,最高申请额度为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