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服务指南
《生育证》的发放和管理
一、一孩《生育证》发放程序
1、申请: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生育之前携带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及复印件2份,女方免冠 1寸近照2张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鉴定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领《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受理申请的单位或村委会在13日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3、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13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免费发放生育证。不符合条件,书面说明理由
4、实施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
二、再《生育证》审批、延期程序
1、申请: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在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女方无单位又无本地户籍因婚嫁居住男方的,向男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签署意见的内容:证明申请人的身份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女方生育一孩后的孕检情况(女方属初育的,证明婚后孕检情况),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分属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还需配偶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镇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初审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按要求签署了意见的《再生育审批表》;(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如农村居民,需提供申请人或父母承包责任田的证明、确定农村居民身份的时间;如第一孩(胎)为残疾需提供市级病残儿鉴定书和染色体检测结果等。
2、受理:初审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3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专用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3、审批:审批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由本机关政策法规股审核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通知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在公示后3日内,未收到举报或异议反馈信息的上报审批小组。对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许可期限及其理由,同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3日内调查核实。
4、决定:经审批小组审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由统计机构填写《再生育证》,委托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其理由,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委托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应使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5、公开: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再生育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公民查阅在政策法规机构或者其他专门场所进行。
6、备案:批准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再生育的,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统计机构备案;批准副处以上干部再生育的,报省人口计生部门统计机构备案。
7、有效期延续:《再生育证》有效期为一年(自然年度),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未生育,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当年的12月1日前向签发再生育证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证〉有效期延续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和引产证明; ②.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经省、市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和引产证明;③.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后已引产的,提交《疾病诊断证明》和引产证明;④.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引产的,提供医师签字证明和引产证明;⑤.死胎提交病历和B超单;⑥.新生儿死亡证明:医院内死亡的,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证;医院外死亡的应在48小时内报告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核实属正常死亡的,提交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死亡证明;⑦.合法妊娠14周以下流产的,提供流产证明;⑧.已孕尚未生育的,提供已孕证明;⑨.未孕的提供一年内孕检的无孕证明。
8、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三、责任单位
1、一孩《生育证》: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2、再《生育证》:永顺县计生局政策法规股、计划统计财务股
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审批程序
1、申请:已落实节育措施,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人员,要求实施恢复再生育手术的,应当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申请书、《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申请审批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子女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结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批并签署意见后,送交镇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初审机关)。
2、受理。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调查核实,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机关)。
3、县级决定。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4、公开。审批机关作出准予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实施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查验程序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镇人民政府办理。
(二)、办证凭据。流动人口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填写湖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级填报表,并向办证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婚人员应当提交《结婚证》;
5、已生育子女的, 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6、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有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规定
1、各发证机关应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禁在与外出人员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5、本证明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失,并回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四)查验程序
1、申报
流动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13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申报。
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在流入育龄妇女申报时,告知其到镇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并定期向上级报送信息。
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发现流入育龄妇女无《婚育证明》或本人情况与《婚育证明》信息不符的,及时报告镇计生办并协助镇计生办督促流入育龄妇女申办或换领《婚育证明》。
2、计生验证
计生部门经查验,对《婚育证明》信息与流入育龄妇女本人状况相符且《婚育证明》合法、有效的,在查验记录栏注明“情况属实”,加盖查验单位公章,经手人签字,注明查验日期。
3、相关部门查验
计生部门查验后,应告知流入育龄妇女在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主动交验《婚育证明》。
相关部门在查验时发现《婚育证明》信息与本人不符的,应及时告知计生部门。
(五)镇计生办认真按照《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做到流出一个,办证一个,建档一个,管理一个,并实行微机化管理,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使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凭婚育证明免费查体。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和管理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①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②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③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
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④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⑤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⑥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⑦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⑧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二、具体申领程序:
1、夫妻双方向女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村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经夫妻双方单位初审,并由受理申请的单位在13个工作日报当地镇(镇)人民政府;同时提交下列材料:①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夫妻双方(持证方)免冠1寸近照3张;③落实节育措施证明复印件3份。
3、审核:镇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责任单位
1、由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四、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1、亨受国家及县里的一切优惠政策;
2、还有优先照顾底保及扶贫等政策。
3、我镇确立167户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月),今年享受奖抚17户,计划生育奖励抚助94户,实行计划生育特别扶持3户。办理独生子女证22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