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和程序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永顺县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永顺县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和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和程序。
一、征收对象
本县户籍公民违反《条例》或者居住在本县的外县户籍公民违反其户籍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生育子女、非婚生育子女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
(一)计征基数
以违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男女双方上年度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或者实际收入低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计征基数:
1、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的,按照税务、工商、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物价等涉及核定公民收入的有关部门核定的收入计征;
2、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征;
3、城镇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全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全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
4、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企图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现居住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工上年度人均工资计征。
(二)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6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6-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本项规定的2-6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4-6倍征收;(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3-4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5-6倍征收;
(3)所在村(居)委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4-6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4-6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4-6倍征收;
(6)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5、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负责缴纳。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6、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不予退还。
(三)具体征收标准的确定程序
1、提出建议。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提出征收标准建议;由县人口计生局直接征收的,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建议。
2、研究决定。对呈报的征收标准建议,拟按照2-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先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初审,再由县人口计生局分管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报县人口计生局局长决定;拟按照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3、备案。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报州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征收程序
县人口计生局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立案
经群众举报或人口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即刻立案,填写立案报告。主管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二)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确认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对取得一定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但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县人口计生局集体研究同意,可书面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作出亲子鉴定。
2、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对其双方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查取证。
(三)提出征收标准建议
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的建议。县人口计生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人口计生局决定。没有委托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
(四)审批
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人口计生局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县人口计生局印章;拟按照
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有会议记录),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县人口计生局印章。
(五)备案
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州人口计生委备案,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六)下达告知书
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县人口计生局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委托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并收回送达回证。
(七)作出征收决定
1、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县人口计生局作出征收决定,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并收回送达回证。
2、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由乡镇计生办将陈述、申辩情况记录在案,报告县人口计生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报告县人口计生局,由县人口计生局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县人口计生局根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结论,决定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是否变更征收金额,决定征收的,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3、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30日内,向乡镇计生办提出要求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乡镇计生办调查核实后报送县人口计生局审查,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县人口计生局制作《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制作《不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八)执行
1、在规定时间内收缴社会抚养费,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
2、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60天内不申请行政复议,3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缴纳的,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
已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填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结案书》,案卷整理归档。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即结案的,结案无效。
(十)公开
被征收当事人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金额、已征收到位情况等,要在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予以公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永顺县人民政府永政发〔200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