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11 10:10:44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程序,推进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

  农村低保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必退、动态管理”的原则,严禁“合户保”、“平分低保”、“轮流保”。农村低保评审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申请。凡自认为符合条件的村民由本人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疾病诊断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丧偶证明)等相关材料及其复印件,按要求填写《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书》、《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声明》、《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各乡镇要当场受理申请,认真做好申请材料审核工作,不得以上级无通知、未给指标等借口无故拖延,凡因上述原因造成投诉的,由相关乡镇承担责任。

  2、入户调查。驻村干部和民政专干要及时对低保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方式的基础上,加大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力度,做到信息准确。按照“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调查人员根据低保条件提出具体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干部(书记、主任、会计、妇女主任、综治专干、计生专干)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特殊原因确实生活困难的家庭申请农村低保的,由乡镇分管领导亲自入户调查,乡镇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并填好《特殊人员备案表》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安排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凡未经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调查的一律不准纳入保障范围。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农村低保。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驻村干部要组织召开农村低保民主评议代表成员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在本村公示栏张榜公示评议结果,公示时间为7天。参加民主评议人员不得少于15人,村支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不得多于5人,群众代表不得少于10人。公示无异议后,由驻村干部将《民主评议记录》、《公示情况记录》及相关资料报乡镇民政办公室。民主评议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凡民主评议工作不实的,县民政局对上报的审批对象不予审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各乡镇承担。

  4、乡镇审核。各乡镇要在每年5月份,召开农村低保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农村低保申请对象进行集中审核,并形成会议记录。将审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栏和相关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并形成影像资料,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驻村干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民政专干填写好《永顺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永顺县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表》,在每年5月底前将相关资料上报县民政局。

  5、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对各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由县民政局将入户抽查结果反馈给相关乡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乡镇及民政局公示7天,无异议后,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签署审批意见,并发放《永顺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不符合条件的由驻村干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对审批后的低保对象在永顺县民政网站长期公示。

  二、开展年检年审,推进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常态化

  各乡镇要加大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力度,每年3—4月集中对本乡镇的农村低保户进行年检年审,对以下五类人员要给予核减:1、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遗属补助费人员;2、重复享受五保、城镇居民低保、孤儿生活保障和农村低保人员;3、跨乡镇、跨区域享受人员;4、自然减员(出嫁、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应征、死亡、服刑等)人员;5、户籍不在本乡镇的人员(在校大学生除外)。对以下十四类家庭要给予取消:1、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干部家庭(特殊困难家庭除外);2、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干部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特殊困难家庭除外);3、近三年内购买了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房人均住房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4、除个人居住外有多余私产房和出租房的家庭;5、家中有商店、餐馆、门市部、修理部等经营性店铺和机动车、大型农机具的家庭;6、家中有空调、冰箱、热水器、液晶电视、电脑和贵重饰品等高档生活品的家庭;7、从事养殖牛、猪、羊、鸡、鹅等养殖专业户(以县畜牧局界定)的家庭;8、子女生活条件较好的老年人家庭;9、家庭条件已好转,明显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10、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或承包地撂荒2年以上的家庭;11、家庭成员中都无病无残且都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12、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13、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14、为获取低保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的家庭。通过畅通出口、严把入口,回应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把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减发、停发手续,纠正农村低保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错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县民政局将通过电视、网络、公示栏等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县社会救助局:5236412),统一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专人负责、首问负责,有报必查、查后必究。各乡镇也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农村低保户,一经查实,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要做到随时取消。坚决杜绝死人、空挂户、富人享受农村低保现象发生,切实维护农村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

  三、强化措施,确保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纪委监察局、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计生局、卫生局、人社局、工商局、住建局、统计局、物价局及州住房公积金永顺管理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永顺县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低保工作的督查、指导工作,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各乡镇也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民政办、财政所、人社站、经管站、林业站等负责人及各驻村干部为成员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农村低保工作的申请受理、清理、核查工作。各村(居)委会要成立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乡镇驻村干部担任,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0人,村支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不得多于总数三分之一,群众代表不得少于总数三分之二。

  (二)落实工作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农村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核等职责,乡镇长要对本乡镇农村低保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分管民政的领导是农村低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处理农村低保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乡镇民政专干是农村低保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及时接受困难村民的低保申请和已保农村低保对象的核查、年审工作。要实行乡镇驻村干部责任制,乡镇驻村干部对本村(居)委会的农村低保工作负全责。因工作不落实,造成群访群诉的,将追究驻村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肃工作纪律。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标准,明确规定,切实做到“五个不准”:一是严格执行低保政策,不准放宽低保条件、降低低保审查标准;二是严格按照低保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准自行其是,超越审核范围,采取不正当手段办“人情保”;三是严格按规定对低保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不准弄虚作假,为不具备低保条件的人出具与事实不相符的证明材料;四是严格审批制度,将预定低保对象在所在乡镇、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评议,不准违反规定拉关系,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开绿灯”;五是不准利用低保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吃请收礼,索贿受贿。

  (四)实行责任追究。县人民政府将各乡镇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县政府督查室要将乡镇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纳入重点督查督办内容,对年内未开展年检年审和因低保问题越级上访未及时得到解决的乡镇实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同时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无故拖延审批的;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贪污、挪用、挤占、拖欠、扣压农村低保资金的和其它玩忽职守、优亲厚友、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农村低保的;享受农村低保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终止其享受农村低保并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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