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27 09:04:39 字体大小: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60号)。
(二)主要内容
1、 医疗救助实行医疗服务机构定点制度。
2、医疗救助对象为居住在本县境内,持有我县户口的下列人员: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
(3)非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即视力一级、肢体二级以上,重度精神病人);
(4)非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两女结扎户家庭夫妻双方及尚未婚配的子女;
(5)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3、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2)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自杀、自残等造成伤害的;
(3)因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导致疾病的;
(4)医学美容、生育治疗、气功疗法以及保健营养治疗的;
(5)减肥、增胖、增高等特需服务的;
(6)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
(7)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
(8)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两女结扎户有无病住院、小病大养、过度治疗等情形的。
4、救助病种:
尿毒症、严重肾病综合症、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重度大面积烧伤、重度精神病患者、白血病、癌症、急性心力衰竭和心机梗塞、脑中风(有明显后遗症、脑萎缩)、重度脑血栓、三级以上高血压、大面积脑梗塞、系统红斑狼疮、器官移植、三期以上矽肺病和其他重大疾病。
5、救助方式及救助标准:
(一)资助参合参保。农村五保户、孤儿、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由民政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资助个人参合参保;从2014年起,对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个人缴费总额的50%给予资助;对城镇低保II类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给予资助。
(二)日常门诊医疗救助。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和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发放200元门诊医疗救助金,年初由县民政局打卡发放到个人帐户;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发放500元门诊医疗救助金,其中300元拨付到乡镇敬老院,由敬老院集中统筹使用,用于门诊医疗和购置必备的常用药品,其余200元由县民政局建立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用于解决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大额住院费用或突发事件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临时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本办法规定的救助病种,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临时医疗救助的对象不再享受住院医疗救助。
(四)住院医疗救助。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流浪乞讨人员、重度残疾人、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两女结扎户住院医疗救助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设起救线,起救线为合理住院治疗费本年度内累计达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享受住院救助的不再享受临时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
(1)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按其个人住院医疗费自付部分的60%给予救助,在县医院、县中医院住院的,按其个人住院医疗费自付部分的40%给予救助,在外县或州以上医院住院的,按其个人住院的医疗费自付部分的3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元。
(2)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原则上只安排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对其个人住院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报销80%,县民政局医疗救助20%。在县外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参照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政策执行。
(3)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救助,由县民政局定期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永顺县人民医院、永顺县中医院。
(4)非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参照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5)非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两女结扎户家庭夫妻双方及尚未婚配的子女住院医疗救助参照农村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6)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按其个人住院医疗费自付部分10%比例实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
(五)慈善医疗援助。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由县慈善总会从慈善募集款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三)工作程序
1、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及审批:
(1)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时,出示《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住院申请报告、身份证和户口簿进行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出院结算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
(2)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定期与县民政局审核结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申报结算已救助的费用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住院申请报告;
2、住院发票复印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
4、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表;
5、城乡医疗机构救助补偿表;
6、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
7、申请人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8、住院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单。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向县民政局提供住院医疗救助的规定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否则不予认定。每季度第一个月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上季度本单位发生的住院救助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费用、救助金额等内容。
(3)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非定点医院,非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非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两女结扎户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的,本年度内须持住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薄、低保证或五保证、残疾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两女结扎父母光荣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到县民政局申报住院救助。另非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须由户口所在乡镇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
(4)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须持临时医疗救助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薄、疾病诊断证明到县民政局申报临时医疗救助。
2、 享受双定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3、 医疗救助基金资金来源:
(1)上级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各级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捐赠资金;
(5)其他资金。
2、资助参合参保资金经县民政局审核后,分别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住院医疗救助金由县民政局审核审批,县财政局按计划拨付到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专户,县民政局定期按实际核算的支付金额拨付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医疗救助金、临时医疗救助金、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非定点医院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住院救助金由县民政局直接发放。
3、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医疗救助基金年内结余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四)落实部门
县民政局为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卫生、人社、监察、审计等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五)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永顺县人民政府公开办公室:5230170
县监察局行政效能室:5225270;12342
永顺县社会救助管理局:523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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