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查验程序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查验程序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乡人民政府办理。
(二)、办证凭据。流动人口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填写湖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级填报表,并向办证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婚人员应当提交《结婚证》; 5、已生育子女的, 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6、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有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规定 1、各发证机关应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禁在与外出人员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5、本证明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失,并回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四)查验程序
1、申报
流动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申报。
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在流入育龄妇女申报时,告知其到镇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并定期向上级报送信息。
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发现流入育龄妇女无《婚育证明》或本人情况与《婚育证明》信息不符的,及时报告镇计生办并协助镇计生办督促流入育龄妇女申办或换领《婚育证明》。
2、计生验证
计生部门经查验,对《婚育证明》信息与流入育龄妇女本人状况相符且《婚育证明》合法、有效的,在查验记录栏注明“情况属实”,加盖查验单位公章,经手人签字,注明查验日期。
3、相关部门查验
计生部门查验后,应告知流入育龄妇女在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主动交验《婚育证明》。
相关部门在查验时发现《婚育证明》信息与本人不符的,应及时告知计生部门。
(五)镇计生办认真按照《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做到流出一个,办证一个,建档一个,管理一个,并实行微机化管理,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使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凭婚育证明免费查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