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相关优惠政策申报程序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相关优惠政策申报程序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或曾生育一男一女或两个男孩,在女方育龄期内死亡了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人及配偶均为我省范围内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户口的居民均可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好申报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本人1寸近照4张;
2、村(居)民计生协会理事会评议表、村(居)代表大会审议表、群众座谈材料记录表、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3、乡(镇)人民政府见面调查初审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4、县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5、逐级上报州、省和国家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条件的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不同县的,双方在各自户口所在地申报。
2、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及相关的证明资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同时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其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1寸近照4张。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同县但不同乡(镇)的,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为主申报。
3、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布。
5、上报州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永顺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进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意见》(州政发〔2007〕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1、奖励优惠范围 对户籍在我县境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政策内生育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
2、奖励优惠内容及标准 (一)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1、凡符合再生育政策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从领证的第二个月起到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责任 1、自文件施行之日起,两女结扎户子女意外死亡,按政策实施吻合手术后,一次性医疗补助3000元(含手术费)。 2、对符合再生育政策条件但放弃再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文件施行之日后子女年满7周岁的独生子女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县财政局责任 1、自文件施行之日起,落实绝育措施的两女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含州奖励部分)。 2、自文件施行之日起,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夫妻双方不能再生育、且婚姻关系存续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独生子女户子女伤残经鉴定为二级以上(含二级)、且不能再生育的,一次性补助伤残子女3万元。 3、自文件施行之日起,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考取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含州奖励部分)。 4、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夫妻双方及尚未婚配的子女,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个人交费部分。 (四)县教育局责任 1、义务教育阶段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全部纳入贫困生救助范畴。 2、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初中升高中录取时,优惠加分20分。 (五)县民政局责任 1、自文件施行之日起,经鉴定,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达二级以上(含二级)的;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夫妻双方不能再生育,且婚姻关系存续的;两女结扎户子女死亡,夫妻双方不能再生育的。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5000元,并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夫妻双方及尚未婚配的子女,纳入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其补助标准为自负部分的3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 3、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其补助标准在正常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3000元。 4、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六)县扶贫开发办责任 1、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安排项目时,对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每轮安排一个2000元以上的项目。 2、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制度时,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其标准每户不低于2000元。 (七)县民族事务局责任 每年安排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40万元,用于贫困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的子女入学救助。 (八)县卫生局责任 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因病住院,取消起付线费用,并按同类病种最高限额再提高10%的报销比例补助医疗费。 (九)县农业局责任 1、在规划区实施粮食优质工程时,为规划区内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免费提供粮食优良品种。 2、在规划实施的片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对片区内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林果品种改良价格较正常农户优惠50%。 (十)县移民局责任 对属搬迁移民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优先安排移民后扶计划,且每户不低于3000元。 (十一)县人事局责任 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中专以上毕业后就业报考县内行政机关工勤岗位和事业单位岗位的,考试综合成绩给予5分的优惠加分。 (十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任 1、对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成员,免费实施就业培训,优先实施劳务输出。 2、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对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成员,按最低缴费标准的10%给予补助;对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或并发症、经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两女结扎户,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十三)县农办责任 免费为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实施能源项目建设。 (十四)县畜牧水产局责任 1、免费为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提供技术服务。 2、在实施畜牧水产品种改良时,免费为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的养殖专业户家庭提供优良品种。 (十五)县直扶贫联系单位责任 每年为扶贫联系村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购买一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十六)县直相关单位责任 银行、信用社、科技、建设等部门在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能源建设、就医就业和社会救济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给予优先安排。 享受上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后又生育或抱(收)养子女的,取消其全部奖励优惠待遇,收回原领取的各类奖励扶助资金;违法生育的,按政策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3、奖励优惠政策实施程序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及计划生育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逐户上门核实,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周。如无异议,将《申请表》和有关证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级上报的对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对上报资料仔细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对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榜公示三天以上。如无异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按照奖励优惠政策类别分别上报县直各相关职能部门。 (四)县级确认: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会同县人口计生局对名单进行会审,并由县人口计生局签署意见,进行备案。 (五)奖励优惠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条件且经过县、乡、村三级审核的对象兑现奖励优惠政策。
4、工作要求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考核办法,组织督查室、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优惠办法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执行不到位、造成奖励优惠对象严重不满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执行到位、奖励优惠对象满意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五、其他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申办程序:
一是本人提出申请,二是村民委员会审议,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今年我镇享受奖抚17户,计划生育奖励抚助94户,实行计划生育特别扶持5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