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公示

永顺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公示

来源:永顺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4-06-14 09:55:48 字体大小:


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现将永顺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一、事前公示内容

  (一)永顺县消防执法主体:永顺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永顺县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昱东(教导员)谭智(大队长)、周鑫(参谋)、朱巍(参谋)

 (永顺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权限: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工作;负责日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其他一般单位监督抽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工作;负责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负责辖区火灾隐患举报查处工作。

  ()实施消防监督执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

  ()一般行政案件办理程序:(1)监督执法人员对社会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记录执法视频和现场照片,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通知违法嫌疑单位/违法嫌疑人到永顺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制作询问笔录,并下达相应法律文书;(3)永顺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调查取证、告知和下达决定书;(4)涉及行政强制的案件则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敦促被处罚单位/个人按时缴纳行政处罚;(5)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工作,涉及行政强制的在复查合格后依法解除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法定救济渠道:对大额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类案件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抽查对象及比例:建立永顺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抽查单位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行抽查检查。

)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可拨打12345举报投诉热线对身边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监督,永顺县消防救援大队将派监督执法人员到场核实,确有的火灾隐患消防部门将依法责令违法嫌疑人进行整改,并将最终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举报人亦可通过12345反映消防监督人员执法的监督执法情况。(经调查取证,确属虚假举报火灾隐患或诬告、报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人员和单位,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九)永顺县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方式:①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举报投诉专线:12345(24小时受理)。②大队办公室座机:0743-5224759、受理时间:8:0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③来信或到大队信访接待室当面反映(平常接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每月第一周周一为大队领导集中接访日)

  二、事中公示内容

  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程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一)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需提交的资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场所平面布置图

  (4)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消防安全制度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办理时限: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附件3)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二)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需提交的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场所平面布置图

  (4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消防安全制度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三)业务咨询电话:

 政务服务中心:0743-5230257(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大队办公室:0743-5224759(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事后公示内容

公开执法信息:永顺县消防救援大队将在出具行政许可或者行政执法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永顺县政府门户网站页面事中事后监管信息进行示。



永顺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6月10日  



附件:永顺县消防执法抽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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