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检察院追诉一起滥伐自家林木案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追诉一起滥伐自家林木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26 08:15:49 字体大小:

  近日,永顺县人民检察院追诉了唐某滥伐自家林木案,犯罪嫌疑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5年10月,唐某修房子时需要木料,便向王某提出,自家责任山林的林木由王某去砍,只需将自己修房子所需材料供应齐就行,剩下的木材由王某自行处理,王某见有利可图,就和唐某达成了协议。
  2015年11月,王某在没有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唐某责任山林的林木,其砍伐的部分木材按约定给唐某提供用所修房子的木材外,大部分木材予以销售。经鉴定,王某共砍伐杉树38蔸,计立木蓄积20.1792立方米;柏木36蔸,计立木蓄积9.477立方米。
  2016年2月,永顺县森林公安局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王某涉嫌滥伐林木案时,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唐某虽未直接参与砍伐,但其行为也涉嫌滥伐林木,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16年5月31日,将唐某作为共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无证砍伐自家责任山林木也是犯法。检察官在此提醒,在没有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使是自家的责任山林木也不能砍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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