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事项办理工作,压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节约群众走访成本,积极引导信访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事项,切实维护好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发生。根据《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贯彻实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24号)、《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和《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视初信初访、落实首办责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诉访分离的原则;坚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逐级上访、压实部门工作责任、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的原则。 二、来访事项受理范围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范围: 1、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村(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2、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村(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辖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 4、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5、辖区范围内需要协调的跨村(社区、居委会)信访事项; 6、已经村(社区、居委会)协调处理,但来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 7、依法、依职责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来访事项。 (二)县(市、区)级受理范围: 1、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2、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辖区范围内需要协调的“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 4、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5、应当由本级复查的信访事项; 6、依法、依职责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来访事项。 (三)市(州)级受理范围: 1、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2、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辖区范围内需要协调的“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 4、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5、应当由本级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6、依法、依职责应当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来访事项。 (四)省级受理范围: 1、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州)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2、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需要协调的“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 4、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5、应当由本级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6、依法、依职责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来访事项。 三、来访事项不予(再)受理范围 1、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或属于人大、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由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下级信访部门已经受理、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办理,且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的来访事项,不予受理,请来访人等待处理结果; 3、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越级访,不予受理,请来访人按规定程序向有关复查(复核)机关提出; 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5、已经省、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不再受理; 6、对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再受理; 7、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四、来访事项办理程序 为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反映诉求,统一印制《群众来访事项办理手册》,以进一步规范各级各部门受理办理群众上访事项的程序,压实工作责任,推动“事要解决”。群众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走访,工作人员应发放《来访登记表》,将来访事项详细登记或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安排接谈。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和指导填写《群众来访事项办理手册》;不予(再)受理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按规定告知来访人,不发放《群众来访事项办理手册》。 (一)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来访事项,按《信访条例》规定程序、时限办理,并书面答复来访人,同时按要求在《群众来访事项办理手册》上填写处理意见。群众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持《群众来访事项办理手册》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诉求。 (二)属于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 (三)属于本级其他行政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开具《来访事项转送单》,告知来访人持《来访事项转送单》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来访人不服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来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依据《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引导其按程序申请复查、复核。 1、申请条件: ①申请人不服原处理(复查)意见; ②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且请求的范围不得超出原处理(复查)请求的范围; ③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④属于复查复核的范围,且属于接受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 2、受理机关: ①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②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③被申请人是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不含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④被申请人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应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 ⑤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⑥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 ⑦被申请人被撤销的,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对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应向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提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复查。 申请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权受理的,申请人只能向其中一个提出。 (五)对上级交办的来访事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直接办理;属于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的,要及时交办,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答复来访人,并将办理结果报交办单位,然后在《群众来访事项办理手册》上按规定填写办理意见。 (六)属于“三跨三分离”的来访事项,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受理办理。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安排接谈,了解相关情况,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因信访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办理来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情节特别严重,导致群众越级上访,且造成较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根据《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印发)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条例》(监察部、人社部、国家信访局〔2008〕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向相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有关机关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来访事项不按要求进行登记和录入来访信息,未按规定发放《群众来访事项办理手册》、在手册上填写办理情况的; 2、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 3、推诿、敷衍、拖延来访事项办理,未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来访事项的; 4、办结后,未按规定书面答复来访人的,或在上报的有关办结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5、拒不执行上级有权处理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的; 6、因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服从调度,引发群众集体越级上访,且造成一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7、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的; 8、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六、非正常上访处置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如发生到非来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影响和扰乱单位正常秩序,或长时间滞留、采取过激行为,甚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视情由相关部门依照《信访条例》、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和《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湘公通〔2012〕45号)等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一)上访群众到非来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现场接谈,但必须主动靠前,积极引导来访群众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访场所反映诉求。 (二)上访群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滞留,穿着状衣在周边张贴和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或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和实施自伤、自残、自杀、堵门、堵路等过激行为,经工作人员劝导、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强制带离至分流场所后,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门的非正常上访分流场所,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和心理辅导人员做好教育疏导工作,舒缓来访人情绪。同时,建立交办督办机制,及时对来访事项进行交办、督办,压实工作责任。 (四)到党委、政府机关驻地的集体访,且情绪激烈的,发生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到现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维持现场秩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劝导来访人员至指定场所反映诉求。来访人员被劝至接访场所后,由该群体推选5名以下代表,信访部门安排人员适时接谈;对涉及到多部门的重大信访事项,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联合接谈;对不听劝导,执意滞留党委、政府机关驻地的,由同级维稳部门负责协调公安机关现场处置。信访部门负责通知来访人当地党委、政府安排足够力量做好接劝返工作。 (五)关于“三跨三分离”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劝返、稳控工作,对信访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且信访人已经签订协议的,由上访群众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工作单位负责劝返、稳控,事发单位、事发地政府予以配合,通报、考核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政府;对信访问题尚未处理完毕,则由事发单位或事发地政府负责劝返、稳控,通报、考核事发单位或事发地政府,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工作单位予以配合。 对户籍地与居住地分离的人员,根据其暂住证或居住证等有效证件,由居住地负责劝返、稳控;因行政区划调整而造成的户籍地与现属行政区不一致的,由现属行政区负责劝返、稳控;属中央、省直单位的在职或离退休职工的,由中央、省直单位为主组织劝返、稳控,地方政府密切配合;由于改制,单位已移交地方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劝返、稳控,中央、省直单位密切配合。 七、附则 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来访事项的受理及办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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