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残疾人“评残难、评残贵”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解决残疾人“评残难、评残贵”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和共同努力下,我省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残疾人证的公信力、权威性大幅提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省残疾人“评残难、评残贵”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使残疾人群众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切实解决残疾人群众反映突出的“评残难、评残贵”等问题,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根据《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残联、卫生健康部门及指定评残医院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为申请人提供便捷、规范的评残与办证服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对残疾人群众反映突出的“评残难、评残贵”等有关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予高度重视,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应整改重要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认真对照检查,立行立改,务求实效。
二、强化责任意识。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是残联、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的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残疾评定复核组织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既要讲究协调配合,更要明确部门责任,严格落实“先评残、再办证”的政策要求,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履职尽责,切实解决“评残难、评残贵”等问题,共同努力为申请人提供优质、便捷和规范的评残与办证服务。
三、做到县域内评残。各县级行政区域内每个残疾类别至少有1家残疾评定医院。县域被指定的残疾评定医院应当承担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等6类残疾的评定职责,未经县级残联和卫生健康委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县域外的医院评残或作相关医疗检查。县级行政区域内尚没有指定评残医院、或需调整指定评残医院的,县级残联与卫生健康委应按要求共同逐级向省残联和省卫健委提交书面申请。
四、规范评残收费。残疾人是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各指定医院对申请人的残疾评定,应按照规范的就诊流程,评残费仅限收取挂号费和必须的医疗设备检查费用,不得要求申请人进行与评残无关的检查。因实名举报或残联要求的残疾评定复核(包括到期换证需重新评定)费用,由各级残联按照《湖南省残疾评定复核组织管理办法》规定商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解决。
五、强化便民评残。各承担初评职责的指定医院应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身体条件,为其评残提供便利,做到工作时间内随到随评,不得人为设限,增加申请人的负担。70岁及以上老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低保户申请上门评残的,县级残联应当协调同级指定医院提供上门评残服务,指定医院应予配合。
六、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各级残联和各指定医院共同推动办证流程改革,努力实现全省范围内残疾人证申请人“最多跑一次”去医院评残即可,评残结论通过网络流转、残疾人证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七、残疾人证限时办结。在新办残疾人证过程中,各指定医院应当在受理当事人评残申请的7日内通过网络途径向县级残联反馈评定结论,县级残联应当在收到申请人评残结论的30天内办结公示、审批和证件发放等工作。
八、改革评残公示办法。省残联报请中国残联同意后,依托省残联门户网站按照“互联网+监督”模式创立评残网络公示平台,建立新的网络公示机制,简化公示操作流程,提高办证工作效率。
九、加强评残医生培训。省残联、省卫健委每2年(双数年)共同举办一次残疾评定医师师资培训。各市州残联、卫生健康委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县级指定医院评残医生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报请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共同颁发《评残医生培训合格证》。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经费保障。
十、动态管理指定评残医院。各级指定医院应当将残疾评定作为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人民群众的应尽职责,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对不按要求提供评残服务,或服务态度差、群众投诉意见多的指定医院,同级残联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向其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逐级报请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撤销其残疾评定医院资格,并另行指定医院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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