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监督管理所成功调解一起电动三轮摩托车纠纷
2018年11月 30日,芙蓉监督管理所接到松柏镇消费者唐某电话投诉,称其在松柏镇市场三轮车经销商肖某处购买的4800元电动三轮摩托车有质量问题。
工作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核实,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向经营者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按消费者要求予以换货或退货”的有关条款规定,并对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经营者退款、消费者退货”的协议,至此,该起消费纠纷圆满处理。芙蓉所通过快速、高效的服务,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