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顺县机动车排气检测与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顺县机动车排气检测与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18 09:04:38 字体大小:

YSDR201601001                 永政办函〔201622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机动车排气检测与环保标志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顺县机动车排气检测与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4

永顺县机动车排气检测与环保标志管理工作

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湘西自治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理办法》(州政办发〔201539号)和《湘西自治州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州政办函〔2015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1月启动全县客、货营运车辆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20162月启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车辆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20168月,启动全县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2017年,全面实行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二、范围、频次和地点

  机动车排气检测范围:本县注册登记以及外地委托我县检测的机动车(暂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

  机动车排气检测频次:机动车排气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

  机动车排气检测地点:取得省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本县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可到异地符合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需要机动车注册地环保部门提供委托证明的,环保部门免费开具。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筹备阶段(201512月—20164月)

  1.县环保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设置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窗口,安排专人办公。(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为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建设单位;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3.20164月,制定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环保局)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61月—4月)

  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意义、政策、程序、收费标准等,确保社会公众和广大车主理解支持,为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1.媒体宣传。充分利用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电视台;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发布通告。20164月,发布《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的通告》。(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3.召开专题会议安排。4月上旬,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环保局)

  (三)启动实施阶段(20161月—12月)

  1.20161月,启动全县客、货营运车辆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县环保局)

  2.20162月,启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车辆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配合部门: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3.20168月,启动全县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

  (四)后续监管阶段(20171月以后)

  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检测环保验收合格标志发放工作,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

  1.县环保局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文件规定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要求,指导、督促县内做好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建设。(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依政策做好机动车排气检测环保标志发放监管工作。监管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规范经营。(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县交警大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张艳阳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田秋林、县环保局局长张立波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镇规划局、县交警大队、县交管所、县广播电视台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张立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县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办副主任田秋林和县环保局局长张立波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研究解决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部门责任。县环保局负责全县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全县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发展规划,督促全县加快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建设;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在线监控平台,监督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规范经营;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县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县交警大队负责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线路,查处违反限行车辆,禁止无标车和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建设、运营进行质量监督。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全县营运车辆有序开展排气检测,监督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督促营运车辆执行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志管理。县发改局负责核发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监督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执行相关收费政策。县广播电视台会同县环保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宣传报道。县环保局指导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的各项制度建设,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力争20168月启动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2017年全面实施。

  (三)强化监督管理。将县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纳入2016年度县政府主要工作目标管理。县环保局要及时公开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相关工作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和维修单位要守法经营,严禁检测、维修弄虚作假。各相关责任单位要依法查处机动车环保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县内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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