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水罚决字[2017]05号
当事人:田XX 男 46岁 身份证号:4331271XXXXXXXXXXX73地 址: 张家界市XXXXXXXX宿舍 电话:177XXXXX127
2017年05月17日,水利局接到湘西州配合中央环保督查工作协调联络组交办事项通知单(州政环督[2017]39号),要求调查核实群众投诉XXXX水电站无环保手续等问题,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电力股、水政大队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2017年05月17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高坪乡政府执法人员、县水利局执法人员、松柏水库管理所人员等一行前往实地查看。经现场调查,当事人电站没有办理取水许可证,属非法取水。对当事人进行水法规宣传讲解后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经请示领导,依法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2017年5月17日至5月22日永顺县水利局水政监察人员采取现场勘验、拍照、询问等方式进行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电站没有办理取水许可证,属非法取水。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取水的违法时间,地点,责任人。
2、勘验笔录、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取水的具体位置。
3、现场拍摄照片四张,证明侵当事人非法取水具体情况。
田XX(XXX电站法人)没有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在凉水井拦河坝、松柏水库中干渠取水发电,其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我局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非法取水发电;
2、限3日内向水利局提交申请取水相关材料(1、申请书,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等)。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永顺县人民政府、州水利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永顺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
(公章)
2017年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