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财政局关于开展契税立法专题调研的报告

永顺县财政局关于开展契税立法专题调研的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0 20:19:12 字体大小: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契税立法专题调研的通知》(财税政便[2016]260)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财税函[2016]6号的文件精神要求。我局和地税局一道认真开展了契税立法的专题调研,对我县近五年契税征收情况分析调研如下:

20109月,契税从财税部门划转由地税部门接管,几年来,在州局主管科室和县局党组的高度重视下,采取有力的措施、多管齐下,突出重点,进一步夯实了基础,契税征管推向专业化、信息化。

永顺县2011-2015年契税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

类别

新房转让

二手房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其他

合计

同比增减幅度

年份

2011

43.52

21.78

56.08

11.52

132.9

2012

273.45

53.84

89.05

0

0

416.34

213.27%

2013

442.5

78.59

144.57

313.8

0

979.46

135.25%

2014

429.52

101.76

22.49

484.44

0

1038.21

6.00%

2015

1380.41

178.43

15.74

1819.4

0

3393.98

226.91%

五年合计

2569.4

434.4

327.93

2629.16

0

5960.89

 

以上统计可以看出,随着我县房地产及土地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政府一些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工建设,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征用地,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日趋活跃等等都为契税征管注入了新的生机,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2013年以后我县契税收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逐渐成为县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

一、存在问题:

1、征税范围不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征收范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赠与、交换)、房屋买卖(含赠与、交换)。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违规流转,个人私下转让农村集体土地行为,个人修建小产权房出售没有纳入契税征管范围,不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2、计税依据难以把握。主要表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概念不明,部分支付发生在合同签定后,如拆迁补偿、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后期费用,办理产权证时没有同步申报纳税,后期补缴难度大。

3、契税申报时间存在随意性。当前仍然存在少数开发商代收契税,不按时申报情况。契税优惠政策认定难。契税优惠政策变动频繁,对纳税人首套房、二套房难以核实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优惠政策执行是否真实可靠。

4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不够畅通。目前,税务机关与不动产管理、拆迁管理以及建设规划部门等信息共享电子网络平台尚未全部建立,契税征管信息主要是通过采取传统的纸质形式传递,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国土、房管、银行、房地产公司、拆迁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配合要求不是很全面,导致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把关不严,相互推诿,信息共享不充分,综合治税效果不太理想。

520169月开始,由于成立了不动产局,要求同时持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人才能办理过户,以前许多人办了土地证,并未及时办理房产证,或是单位集资建房后,土地使用证并未办理分户证,这使得我县二手房交易市场处于低迷态势。

二、立法的建议

1、尽快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在契税立法中,应突出对相关部门的法律约束,明确各部门在契税征收中的职责和义务,提高部门合作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2、明确不动产交易涉及的各项应税事项由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禁止房地产企业代收购房者应纳契税,这样使得契税能按时足额入库,防止意外造成契税的流失,给国家带来损失,杜绝开发商与购房者的矛盾纠纷。

4. 明确评估机构评估机制,明文规定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必须以市场价格或真实交易价格为基准,违反者必须立法追究。

                        永顺县财政局税政法规股

              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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