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永顺县移民局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永顺县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永顺县移民局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13 10:09:58 字体大小:
 

永顺县移民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永顺县财政局关于明确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永顺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永顺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党组集体管财、依法理财、民主透明、规范节约的原则,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局党组集体决定。严格专款专用,杜绝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条 局机关经费包括财政预算拨款资金、专项资金、规费收入、其他收入,归口计财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调配、统一安排。

第四条 严格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确保控制在合理、合规范围之内。

第二章 年度经费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每年年初,计财股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坚持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按照先基本支出、后项目支出的顺序,科学合理、精细有效地编制机关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报局党组审定。

第六条 预算经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执行中因政策调整和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局党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计财股每季度向局党组汇报财务收支状况、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对超预算和节约部分进行深入分析说明,认真总结预算、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资金投入、产出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为局党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积极倡导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作风,经费使用不得开支烟、酒、礼品、娱乐等费用。

第九条 经费支出范围。局干职工公积金、医保、劳保福利;离退休人员福利、活动经费;工会经费;学会会费;办公用品;党报党刊订阅;水利宣传费;办公水电费;办公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公用设施、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差旅费;公共场地和办公楼公共部分的绿化费用;车船费用;文件材料的打印和印刷费;会议费;邮寄费;学习考察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用等。

第十条 经费支出程序。局机关的所有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公用经费开支前,由承办人填写公务接待、采购、出差审批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单笔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内,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公务接待、设施设备购置维修、全局性会议与活动由办公室承办;办公用品等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并建立领用台账;文件资料打印、印刷原则上必须在机关打印室进行,特殊情况须在外打印印刷的必须严格控制,由局办公室把关审核。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报销。经费报销审批签字程序为:承办人证明人承办股室站负责人会计计财股负责人分管股室站局领导分管财务局领导。承办人、承办股室站负责人、分管股室站局领导对经济事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计财股负责审查票据的合法性和附件的合规性,对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退回更正补充,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保证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为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按数量、金额、存放地点逐项进行登记和清理,保证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资产配置限额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按使用权归属,实行股室站负责人负责制。各股室站建立固定资产备查账,股室站负责人岗位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各股室站需新购固定资产,由使用人到局办公室填写购置申请表,股室站负责人签字后,经办公室核实使用年限和使用状态后,报局领导审批,计财股协助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若换购固定资产,必须将旧的固定资产交办公室统一处置,在处置登记表上签字后,再按规定程序购置。各股室站原则上不得购置照相机、摄像机和笔记本电脑。

第五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机关实行公函接待制度,公务接待应依来访单位发出的公函为依据,确定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永顺县县城区域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宴请、住宿等公务接待。

第十六条 单位接待原则上由办公室安排接待,分管局领导和对口股室站负责人陪同。

第十七条 严格接待审批。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餐,厅局级160//餐,其余人员140//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按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的标准执行。公务用餐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也不得私带酒水饮用。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这安排住宿,一般安排双人标准间,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并报分管接待的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如实填写《永顺县移民局公务活动接待清单》,按相关程序审签。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在接待清单中注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事由、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接待审批单要相一致,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十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包括州外、州内县外、县内。公务出差按照先审批后出差的原则,经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前应填写《永顺县移民局公务出差审批表》,按相关程序审签。公务出差审批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把关,杜绝虚假出差。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局级及相当  职务级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轮船二等舱(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经济舱

其他交通

工具凭据报销(不包括

出租小汽车)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经济舱

其他交通

工具凭据报销(不包括

出租小汽车)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机关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1、工作人员到州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用限额标准(见附表);2、工作人员到州内县外出差,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按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3、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芙蓉镇、小溪镇按每人每天不超过28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其他乡镇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4、乡镇到县城出差,按每人每天不超过28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县城有住户的,不能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第二十九条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差旅费办法报销。 

第七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承办股室站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填制《政府采购申请书》,由承办股室站负责人进行复核,并在县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发布,计财股根据政府采购申请书、合同(协议)审批表、合同书、验收报告、费用支出审批表办理款项支付业务,各承办股室站应建立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一切结算票据由计财股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确保财政票据安全、规范使用。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票据编号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涂改无效。填错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三十三条  财政票据使用不得出借、转让、代开,买卖,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财政票据存根,不得擅自损毁。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票据存根、银行对账单及财务留存合同、协议、文件、证明等一律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纳入局办公室档案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由计财股定期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号登记,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计财股保管两年,期满之后应由财务科编制清册移交局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九条  按规定执行各种会计档案的管理期限。需要销毁时,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须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业务培训,保证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因岗位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列出交接清单,逐项核对后,由交接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生效。

第四十三条  交接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一份,计财股留存一份,存档备查。原则上,一般会计人员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资产管理措施的落实、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六条  财务科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对局属单位负责人调动或离职,以及局领导认为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七条  单位财务的决算数据按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章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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