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顺县水库移民项目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移民乡镇、局属各股室、站:
为使永顺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制定《永顺县水库移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顺县移民开发局
2018年7月27日
永顺县水库移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县水库移民项目实施工作,推进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湘政发〔2007〕4号、《永顺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永政发〔2007〕17号、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函〔2007〕6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投资金额根据移民人数的多少确定,项目必须到移民村,原则上移民人口少于30人的村不安排项目.
第三条:县移民局是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规划、计划的编报、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支出审核等。县级财政部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管理、资金核拨、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配合移民主管部门做好后扶项目管理。乡镇政府负责项目的组织、监管及协调服务,村委会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并负责成立移民监督理事会;10万以下的项目由村委会和移民监督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库的建设
第四条:移民村召开移民代表及村民代表大会推选项目,并将推选的项目向乡(镇)报告申报,乡镇根据申请报告和实际情况建立项目库。
第五条:乡镇政府依据移民村贫困度、移民人口、美丽乡村建设等情况建立乡镇水库移民项目库(单个项目投资计划一般不低于10万元),并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备案。乡镇政府对项目库的项目质量负责,建设地点、内容、投资额、社会效益真实可靠,确保成熟的项目入库。
第六条:县移民主管部门依据乡镇水库移民项目库,建立县级水库移民项目库,并及时做好前期工作便于上报计划。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湘西自治州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下达我县水库移民项目投资计划后,县移民主管部门按照移民人口基数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初步确定投资计划方案。
有下列情况的,核减或取消该乡镇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申报项目:
(一)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和竣工的;
(二)未按时完成常规业务的;
(三)在省、市、县检查中成绩较差的;
(四)截留、套用移民项目资金的;
(五)群众上访未及时处理到位的;
(六)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
第八条:投资计划方案经县移民局会议研究后,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正式上报省、州移民主管部门批复。待批复文件下达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应急、救灾等急需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批准。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县级移民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各类项目应根据所属专业,参照相关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前期工作文件或参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细则》编制。工程类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生产发展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由移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移民村按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与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年度移民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计划年度内认真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的工期和进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的评审和批复。纳入评审和批准程序的项目,须先行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使用移民后扶专项资金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省移民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后批复;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州级移民部门组织评审后批复;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部门组织评审后批复。使用移民后扶专项资金的产业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省移民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后批复;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州级移民部门组织评审后批复;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部门组织评审后批复。以其他资金为主、移民后扶专项资金为辅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核和评估按主要出资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移民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在移民部门建立该项目完整的前期工作文件档案。
第六章 投资评审及招投标
第十三条:凡是移民后扶专项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建立项目内审制度。对于总投资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由业主单位组织行业技术人员进行内部评审或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评审结果由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视其情况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四条:除征地拆迁费外,因特殊情况单项工程实际投资超审定投资总额10%以内且超出部分投资额度未达到200万元的,或实际投资虽然超审定投资总额10%以上,但超出部分投资额度未达到200万元的,由县人民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县财政局备案;单项工程实际投资超审定投资总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县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并按程序对超审定投资部分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省、州相关规定执行。需提交县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的具体事项,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项目标段划分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行业分管领导专题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发包管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及房屋的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业主单位可以采取发包方式。发包前,业主单位应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报请县人民政府行业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预审会,研究确定项目发包方式、施工资质等级等相关事宜。发包时,业主单位应同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相关人员参与,确定施工队伍,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凡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且属县外施工企业中标的,由业主单位督促中标企业在永顺县注册成立具备纳税资质的机构,并按《永顺县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督促其就地依法纳税。
第七章 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投资计划经州移民主管部门下达后,须在一个月内办理方案编制及批复等开工手续,二个月内开工,一年内竣工。对不能按时实施完成的项目,由县移民主管部门收回项目批准计划,另行安排;项目竣工结算后,对剩余资金由移民部门通过变更的方式报告给计划审批部门进行变更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前必须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相关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复。工程建设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办理。否则,变更部分不予列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价原则上不准超过投资计划,确需超计划的必须先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否则增加的部分不予列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各阶段要采集审计必需的各种图片及文字资料,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后扶项目确需与其它项目配套的,须由乡镇政府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备案,分段、分单项实施工程配套。项目竣工验收时,需提供其他部门在本项目实施中的工程量决算有效清单,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及相关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要及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不合格的应进行返工,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第二十四条: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后须选择有明显固定参照物地点拍照对比,并作为竣工验收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路基、垫层、基础、钢筋等隐蔽工程须在工程隐蔽前经审计、监理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测量签字确认;土方的工程量须在开工前和竣工后由审计、监理及乡镇有关人员现场测量签字确认。否则不予列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六条:项目咨询、方案编制、监理、结算审核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审计决算(不超过投资计划)的4.5%,因项目实施发生的交通、文印、耗材等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审计决算(不超过投资计划)的0.5%。技术服务应选择认真负责且熟悉水库移民项目建设流程的有资质单位。
第八章 项目的验收审计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的验收人员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表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后,项目运行管护由当地村委会负责,并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招投标项目审计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施工单位负责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办理好相关资料经县级移民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加强项目预付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付进度款;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按实际进度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最多支付总进度的70%,其余的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再进行支付并扣5%的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的退回质保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2007年第13号令)相关规定,对在移民项目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移民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回头看”,通过实地调查和电话访问等形式,对以前竣工项目的质量、资金使用、工程管护等事项进行复查,了解群众满意度,并以此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