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013)

行政处罚决定书(013)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02 15:44:24 字体大小: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永执法罚字第013号

 

当事人:**,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3127*************,住永顺县灵溪镇虎洛村四组。

当事人**违法建设一案。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永顺县灵溪镇玉屏社区八网格东巷117号修建的房屋,现已完工并居住。该房屋总层数为2层,总建筑面积为197.8平方米。经查实,当事人**没有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房屋属于违法建设。

2024年3月25日,本局向你下达了(2024)永执法罚先告知字第0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自处罚事先告知书签收后5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房屋相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修建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912元(大写:柒仟玖佰壹拾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罚款缴至罚没款专用账号(联系电话0743-5223929)。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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