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025)

行政处罚决定书(025)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17 15:41:55 字体大小: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永执法罚字第025号

 

公司名单:永顺县朝辉安居工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英治

公司住所:永顺县灵溪镇新城社区岔那安置区六栋

当事公司永顺县朝辉安居工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永顺县灵溪镇大桥街801号建设的州精神病院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经调查查明,该项目于2022年6月开工,2023年11月完工。该项目办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许可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411.65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为31940.08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为24879.25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为7060.83平方米),规划审批许可建筑占地面积为1190.57平方米,容积率3.88,建筑密度18.57%,绿地率41%(即:2628.78平方米),建设停车位147个(其中:地上7个,地下140个)。经规划测绘验收认定: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1746.49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为24865.86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为7008.8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1127.39平方米;容积率3.88,建筑密度17.58%,实测绿地率为37.9%(即:2429.76平方米);建设停车位147个(其中:地上8个,地下139个)。经调查核实,该项目缺少绿地率3.1%(即199.02平方米)。你公司所建设的州精神病院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实施建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6月11日,本局向你公司下达(2024)永执法罚先告知字第02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并于2024年6月13日书面申请提前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复印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规划测绘验收报告、工程预算的评审报告、楼盘项目相片、其它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当事公司建设的州精神病院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永顺县朝辉安居工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1584元(大写:贰万壹仟伍佰捌拾肆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罚款缴至罚没款专用账号(联系电话0743-5223929)。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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