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检查事项工作计划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检查 |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派驻监督员。 |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企业 | 管理情况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报县司法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监管的监督检查 |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发布,2017年经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检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企业及设施 | 管理情况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报县司法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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