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201)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201)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15 08:13:21 字体大小: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永城管罚决字第0201号

湖南省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顺分公司:

你(单位)在永顺县灵溪镇新城社区建设卓大一品项目时,由于管理不规范,未设置车辆出入工地现场清洗设施,导致工地出入的工程车带泥上路,严重污染该路段路面,后果严重。2023年2月3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了永执罚先告知字(2023)第02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自处罚事先告知书签收后3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你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造成路面严重污染事件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现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南省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顺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永顺县建设银行非税收入大厅罚没款专用账号(联系电话0743-5223929)。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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