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4 11:45:17 字体大小: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股、所、队、室:

   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充分结合我县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情形或者标准等适用条件进行确定,特制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情形的“三张清单”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3: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4: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24日






附件2:

附件1: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备注:本清单“初次违法”指的是“二年内未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瓶、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初次违法,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清理干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说服教育

2

在树木、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乱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

初次违法,未对树木、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经执法队员纠正后,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干净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物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说服教育

3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初次违法,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清理干净吊挂物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说服教育

4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随地便溺

初次违法,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清理干净垃圾、污水、粪便、便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说服教育

5

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

初次违法,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说服教育

6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初次违法,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清理干净泄漏、遗撒液体、散装货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说服教育

7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

初次违法,暂未造成遗撒,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遗撒,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说服教育

8

未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围挡、围墙

初次违法,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设置完成符合安全要求的围挡、围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说服教育

9

擅自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初次违法,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擅自饲养的家禽家畜,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说服教育

10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初次违法,经执法队员纠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说服教育

11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初次违法,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占用公共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说服教育

12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初次违法,尚未对市容造成影响,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说服教育

13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初次违法,擅自闲置、关闭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开放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说服教育

14

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初次违法,侵占环境卫生设施,经执法队员纠正后,在规定期限内返还,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服教育

15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处罚

初次违法,经执法队员纠正后,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通畅专用烟道,还原原有专用烟道,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说服教育

附件3: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表》78项行政处罚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附件4: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表》78项行政处罚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但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3.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选择权,且当事人在行政处罚预先告知送达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主动整改到位并减轻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但在行政机关查处时主动配合调查的;5.主动配合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的情形。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阻碍交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不在现场的机动车所有人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驾驶人不在现场,经通知在30分钟内将机动车驶离的,应急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的除外。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二)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阻碍交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不在现场的机动车所有人;(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污染,当事人不能清除污染或者拒绝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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