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文书样本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暂扣物品通知单
永执法暂扣决字﹝ ﹞第 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违反了《 》第 条第 款,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和《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实施暂扣措施(详见《物品暂扣清单》。暂扣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你(单位)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携带身份证和《暂扣物品决定书,至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灵溪镇棚场街33号)接受行政处理。如你(单位)逾期不到指定地点处理,本机关将依法处理相关暂扣物品。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品暂扣清单》
序号 |
暂扣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当事人签字 |
承办人员签字 |
注:本告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交被暂扣物品所有人。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年 月 日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限期整改通知
(存 根)
:
因你(单位)在 从事 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现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限你在 年
月 日前予以整改到位,否则,我局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如你对上述通知内容有异议,你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系电话:0743-5223929)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 事 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限期整改通知
:
因你(单位)在 从事 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现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限你在 年
月 日前前予以整改到位,否则,我局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如你对上述通知内容有异议,你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系电话:0743-5223929)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