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医疗救助帮扶政策解读

永顺县医疗救助帮扶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1 08:40:11 字体大小:
 永顺县医疗救助帮扶政策解读

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一)筹资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兜底对象、五保户、孤儿、重度残疾人参保的个人应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整合资金全额资助。

2、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两扶对象、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卫计局筹资全额资助。

3、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城乡低保户、三属人员、伤残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失散红军、企业老兵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资助。

(二)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1、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1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90%

2、县人民医院起付线为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75%

3、县中医院和妇保院起付线均为3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均为80%

4、州人民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60%

5、州中医院起付线为6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65%

6、州肿瘤医院起付线为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65%

7、州精神病医院、州荣复医院和州妇保院起付线均为3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均为70%

8、农民工在外务工期间因病住院回县报销的,按同级医院补偿政策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到乡镇卫生院住院免起付线。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农村低保患者在县级(含县级)各类定点医院住院,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减半,报销比例提高10%

(三)对特殊慢性病门诊患者实行分类救治

对一些不需住院治疗、常在门诊就医,负担较重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大额门诊费用实行分类提高报销比例或年度限额报销。

一类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含血、腹透)、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恶性肿瘤放疗及化疗、器官移植排异治疗、耐多药结核病的门诊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二类病种: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肝硬化失代偿期、重性精神病、冠心病(非隐匿性)、脑卒中后遗症,每人每年累计限额报销4000元。

三类病种:期以上高血压(有心、眼、脑、肾并发症之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帕金森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活动性肝炎、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哮喘、全瘫、白癜风,每人每年累计限额报销2000元。

 

二、大病保险政策。

(一)对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

(二)对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累计分别超过1万元和0.5万元以上的费用,分四段累计补偿。

(三)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

(四)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

(五)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

(六)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精准保障政策。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

(二)农村低保对象患者。

(三)大病患者住院费用。

(四)特殊慢性病门诊患者。

*以上人群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医疗费用减免、大病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等保障后,医疗总费用平均实际报销比例达80%以上。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农村低保对象患者和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大病患者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住院的其政策范围外的费用由救治医院减免10%

四、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患者201781日起在本县域内所有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出院时由患者或家属按出院通知单到医疗机构出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交纳自付费用,结清自付费用后,医院退还代为保管的相关证件。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低保患者出院医保结算报销比例未达到80%的部分,由医疗机构结算给予二次救助报销达到80%以上。

*201781日前出院的患者--县政务中心二楼救助报账。

*201781日后出院的患者--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

*县外住院的患者----县政务中心二楼救助报账。

五、健康扶贫“三个一批”行动计划

(一)大病集中救治一批。

     201812月底前,对我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经县民政局、县残联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以下统称“贫困人口”)及孤儿中,罹患消化道肿瘤(限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限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限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等49种疾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

*我县定点救治医院---永顺县人民医院。

(二)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

1、为每位农村贫困人口发放一张健康卡---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每年开展一次健康体检。

2、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每人建立一份动态健康档案、每个家庭有一名签约服务医生。

3、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已核准的慢性病患者进行随访管理。

(三)重病保障兜底一批。

1、对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进行补贴。

2、在大病报销上予以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

3、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4、实行“一站式”结算。农村贫困患者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出院时由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仅支付自付部分即可。

“三提高、两补贴、一减免、一兜底”。

*“三提高”:

1、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农村贫困人口住院费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提高10%

2、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降低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50%

3、大病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90%以上;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患重特大疾病(指前述9种大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医疗救助分别按照70%50%的比例救助。

*“两补贴”。

1、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贴。

2、农村贫困人口参加“扶贫特惠保”家庭综合保障保险的保费,当地政府给予不超过90%的保费补贴。

*“一减免”。对罹患9种大病农村贫困人口实际医疗费用,经由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定点医院给予50%的减免。

*“一兜底”:农村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赔付等综合补偿及定点医院减免后,剩余合规自付医药费用个人支付仍有困难的,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减轻或免除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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