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商务局 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权限职责、执法人员及救济途径公示

永顺县商务局 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权限职责、执法人员及救济途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4 08:40:33 字体大小:

永顺县商务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权限职责、执法人员及救济途径公示


行政执法主体:永顺县商务局

行政执法范围:永顺县

监督举报地址:永顺县政务中心11楼,邮编:416700

举报投诉电话:0743-5223235

一、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5.《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6.《洗染业管理办法》

7.《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

8.《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9.《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10.《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1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12.《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1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15.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16.《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对特许人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二)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者未按规定在商务部门备案的处罚;

(三)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处罚;

(四)对零售商违反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处罚;

(五)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的处罚;

(六)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处罚;

(七)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处罚;

(八)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九)对发卡企业违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处罚;

(十)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处罚;

(十一)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处罚;

(十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十三)对经销商违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十四)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十五)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处罚;

(十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处罚;

(十七)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成品油管理办法的处罚;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符顺心 证号:湘14031600008

张  行 证号 :湘14031600009

瞿宏贵 证号:湘14031600010

瞿晓琳 证号:湘14031600011

周建国 证号:湘14031600014

向  娟 证号:湘14031600015

张绪海 证号; 湘14031600012


行政执法程序图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

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永顺县商务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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