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度永顺县司法局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8年度永顺县司法局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处、中心,各司法所: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州、县政府相关规定,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有关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附件2: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附件3: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附件4:政务公开保密管理制度
附件5:政务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制度
附件6:依申请公开制度
附件7: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8:政务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制度
永顺县司法局
2018年2月16日
附件1:
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单位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由本单位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本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由本单位及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同级单位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单位申请获取该信息。
第四条 由本单位及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同级单位共同起草生成的并属于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及其他单位或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牵头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经本单位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单位,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或单位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单位的意见。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单位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如有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局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局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规定》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办公室按照《规定》审查该类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六条 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办公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可以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局办公室应当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可以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局办公厅负责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和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地区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确定并制作、更新,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复核确认;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科室。相关科室负责办理,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即可由相关人员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答复。
第五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并负责对局政务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地区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应公开。
第十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保密机关确定。在报审时,应具体指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2、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3、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4、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5、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政务公开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谁公布谁负责”。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工作负责领导责任,拟公开信息科室(单位)、网站管理人员为岗位责任人。
第二条 为严格信息公开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制定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批准制度。拟公开信息应当经科室负责人初审后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再交主要负责人终审、签署意见并签字,网站管理人员按审批后的指示内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凡是标明国家密级(秘密10年、机密20年、绝密30年)又未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公开。虽标明国家秘密、机密、绝密,但已经制文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解密的除外。
第四条 做好依法定密工作,准确确定本部门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事项)应当准确界定其是否涉密及其密级。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指导有关科室(单位)做好依法定密工作,督促网站管理人员落实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加强政务公开的保密审查,检查公开的政府信息等。一旦发现泄密情况,应及时督促相关处室(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向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政务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制度
为规范全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局工作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局属各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局系统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第四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全局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五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永顺县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6: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于人民群众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县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司法行政服务的需要,依法向县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县局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县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永顺县司法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严禁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县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县局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务公开的申请。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县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中国永顺县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选择依申请公开,提出在线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永顺县司法局政务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永顺县司法局政务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 县局政务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务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 县局可以向申请人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县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县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县局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县局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 县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县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县局予以更正。县局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原则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县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也不通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经县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县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并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务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县局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后即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7: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七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科室)和个人,应及时将纠正情况反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8:
政务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公开,加强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评工作由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评对象是本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五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发布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二)是否按时完成本机关布置的有关政务公开和政务公开专项工作;是否及时发布、更新政府信息;是否按规定答复或落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是否按时上报政府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六条 考核方法包括月度检查、季度督查、年终考核。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对违反各项公开制度和规定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顺县司法局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
年 度 报 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特编制永顺县司法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本局将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的一项重大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局长吕泽琴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参加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专门配备了1名兼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全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截至2017年12月,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6条,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公示公告等)14条,工作动态类等信息62条。主要通过法治网站、电子屏、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主动公开信息,纸制文本备置于局办公室科。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底,未接到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四、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实行免费公开政务信息。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7年度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7年,本局虽然在加大司法行政公开力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司法行政公开的内容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界定还有待规范、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力度还有待加强,这些均需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为此,下一步本局将着重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加大司法行政公开力度。根据要求,继续加大司法行政公开力度。
二是继续推进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和目录编制工作。根据国家、省、永顺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
永顺县司法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