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复决字〔2025〕9号 )

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复决字〔2025〕9号 )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21 10:10:27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薛某某。

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宗江  职务:局长

住所:永顺县灵溪镇梧树湾下巷1号

申请人薛某某不服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5日对其投诉永顺县万坪镇***村***土产小吃店作出的办结反馈,于2025年1月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答复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做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购买第三人生产销售的豆腐,收到货后认为该产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于是2024年11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案件号143312700202411292897524*),被申请2024年12月5日做出结案反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已经与第三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使申请人财产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人意见:

1、被申请人称“12月2日我局工作人员到被投诉单位永顺县万坪镇***村***土产小吃店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现场检查:1.该店证照齐全;2.其销售的豆腐属于自制散装食用农产品,非预包装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该当事人在其销售的产品上标有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涉案产品图片,案涉产品上没有任何标签标示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询问第三人,第三人也承认无任何标签标示。

2、被申请人称案涉产品属于农产品,根据农产品的定义“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些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而案涉产品“豆腐”经过了深加工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农产品,并且案涉产品无检查报告。

3、被申请人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了答复,但对申请人的举报未作出任何答复。

4、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楚,存在包庇、滥用职权,回复存在不合理性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能依法办案,是对申请人通过正当举报途径寻求救济权利的一种侵犯。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三张;3.“交易完成”截图一张;4.招商银行交易流水截图一张;5.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截图一张;6.商品照片两张;7.与湘西**柴火豆腐网络聊天截图一张。

被申请人称:

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12315指挥中心在国家 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称其在抖音平台购买的由永顺县万坪镇***村***土产小吃店销售的“豆腐”无生产日用、保质期、以及产品的任何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偿损失、退赔费用,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及时予以受理,于2024年12月2日派执法人员到被投诉方永顺县万坪镇***村***土产小吃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店证照齐全,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摆放的“豆腐”标签上标注有食品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其销售的“豆腐”属于其自制加工的食品,非预包装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经调解,被投诉方同意退回申请人购买豆腐的货款。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赔偿的应当由申请人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是否赔偿由司法机关裁决。

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以上核查及处理信息。

因被投诉方没有违法行为,所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

申请人本次申请行政复议是针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办结反馈没有回复是否予以立案,认为程序违法。实际上被申请人收到的只是投诉单,不是举报单,也没有发现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因此无需回复是否立案,被申请人也没有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已经受理、核查及回复,没有履职不当行为存在。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国家12315投诉举报平台给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回复打印件一份;2.《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3.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一张;4.永顺县万坪镇***村***土产小吃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副本复印件各一份;5.永顺县万坪镇***村***土产小吃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2024年11月25日通过抖音网络平台购买了由永顺县万坪镇***村***土产小吃店销售的“豆腐”一份,花费了9.9元,收到货后认为该产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便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该投诉后于2024年12月2日选派执法人员到被投诉方永顺县万坪镇***村***土产小吃店进行现场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查阅了被投诉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于同年的12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投诉作了办结反馈。

另查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案件号为1433127002024112928975247系投诉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全国12315平台对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开通了不同的通道,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通道”对案涉商家进行了投诉后,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及时受理并指派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人处进行现场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受理情况、核查处理、“退赔”救济途径告知给了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5日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办结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1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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