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复决字〔2025〕6号 )

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复决字〔2025〕6号 )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21 09:53:08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宗江  职务:局长

住所:永顺县灵溪镇梧树湾下巷1号

曹某某不服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永顺县****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不立案告知,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为在永顺县****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到其生产经售的“霉茶” 涉嫌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等规定,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依法通过全国12315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回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回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一是涉案产品销售量巨大,并存在多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为,并非轻微违法,应该依法查处,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二是被申请人答复内容避重就轻,并且连最起码执法常识都不具备,存在程序违法。三是被申请人答复内容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匆忙不予立案,不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从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置决定来看,未依法进行核查就不予立案属于明显程序违法行为。另外结合行政法学所规定的法已规定必须为之原则和行政法学中考虑危害后果及行政比例原则,申请人认为,应由复议机关纠正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决定。

希望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被申请人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从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置决定来看,其行为违法,明显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被申请人也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产品合格的证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为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本次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组织听证,请予以同意。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一张;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商品照片三张;4.交易截图两张;5.商家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截图一张。

被申请人称:

2024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12315指挥中心在国家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称其在网络平台购买的,由永顺县****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莓茶”,执行标准、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为特级、宣传不含咖啡因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1日到被举报方永顺县****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永顺县****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时该产品已经下架,被举报方提供了电脑后台的下架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方进行了教育,对被举报方已经改正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方不予立案。

通过全国 12315 投诉举报平台查询,申请人在此平台因购买商品共投诉 106 起,举报1505次,投诉举报频率相对频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申请人的行为有主观恶意投诉和职业索赔的嫌疑。敬请行政复议机关对此因素在此次行政复议中加以考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经受理、核查及回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2.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投诉举报详情截图一份;3.《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4.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一张;5.案涉商品已下架照片一张;6.永顺县****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7.永顺县****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认为其在快手平台购买的“莓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便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对“莓茶”销售商永顺县****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4年12月11日选派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当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了不立案告知。

另查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因购买商品共投诉106起,举报1505次;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4日对案涉“莓茶”的销售商永顺县****科技有限公司和生产商湘西湘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同时进行了举报,该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后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作出“不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1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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