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复决字〔2025〕5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宗江 职务:局长
住所:永顺县灵溪镇梧树湾下巷1号
李某不服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永顺县XX百货商行中的举报诉求不作为,于2024年7月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根据(2024)湘31行初44号《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职责,程序违法。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在永顺县XX百货商行于拼多多开设的店铺“味蕾中的诱惑”购买了“豆腐串”一份。申请人认为“豆腐串”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为收集救济证据,申请人于4月17日通过挂号信函(单号:XB232991231*)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经邮政快递查询,被申请人于4月19日签收投诉举报书。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李某投诉举报永顺县XX百货商行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该《回复》中,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针对举报是否立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4月19日签收举报书,至今未告知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是否立案,明显超出法定期限。请求贵府依法予以确认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行政行为。
综上,请永顺县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一个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的义务。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复印件一份;3.挂号信(XB23299123142
*)封面照片一张;4.邮件(单号:XB2329912314*)轨迹轨迹截图打印件一份;5.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复印件一份;6.交易成功截图一份;7.商品照片两张;8.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一份。
被申请人称:
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书》称其在拼多多平台永顺县XX百货商行购买的“豆腐串”计量称重不符合标准,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赔偿。
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就开展调查工作,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2024年4月22日到被投诉举报的联系地址现场核查,该场所没有发现被投诉举报的市场主体永顺县XX百货商行。
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是在被申请人处注册办理,但其实际经营地不在被申请人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已经明确告知申请人应该向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是否立案也应该由其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于其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将永顺县XX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7月10日永顺县XX百货商行因停止经营而注销。
本次行政复议是申请人从2024年8月22日以来对被申请人提起的第七次行政复议案,次数较多,而且多数都是就相同的被投诉举报市场主体和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人的行为具有职业打假的嫌疑。恳请复议机关对此因素在此次行政复议中加以考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受理、核查及书面回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投诉举报书》复印件一份;2.《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张;4.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一份;5.永顺县XX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示信息一份;6.永顺县XX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一份;7.邮寄交寄单照片一张。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认为其于2024年4月12日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在被投诉举报人的网店购买了“豆腐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便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2024年4月19日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4月22日选派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注册登记住所地现场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了书面《回复》。
另查明,申请人所购“豆腐串”系从湖南省长沙市发货;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将永顺县XX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永顺县XX百货商行已于2024年7月10日因停止经营注销。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其住所地经营且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申请变更经营地,同时结合案涉“豆腐串”发货地可以确定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不在本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在拼多多网络平台购买永顺县XX百货商行销售的“豆腐串”投诉举报,应当向永顺县XX百货商行实际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或者拼多多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具备法定处理权限。虽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在《回复》中仅告知“投诉”救济途径,未明确告知“举报”救济途径,但对申请人投诉和举报具有处理权限属同一主体,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