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复决字〔2025〕4号 )

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复决字〔2025〕4号 )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21 09:49:40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宗江  职务:局长

住所:永顺县灵溪镇梧树湾下巷1号

黄某某不服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5日对其投诉举报永顺县XX食品店作出的《关于对黄某某投诉举报永顺县XX食品店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2024年12月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12月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就投诉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以及未就举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投诉作出受理与否决定,同时针对举报重新作出具体行为并书面告知;

三、要求纠正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举报中的不作为并问责。

申请人称:

2024年10月14日,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方式(单号:XA316230659**;XA316230645**)向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邮寄了两份关于“永顺县XX食品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食品的“投诉举报函”。经邮政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同时签收了这两份挂号信。

关于投诉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然而,截至本次复议申请提出之日,被申请人严重超出法定时限,既未作出受理决定,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关于举报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且一般若需延长,应通知申请人。但截至复议申请提出之日,被申请人既未作出立案决定,也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此外,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并通过邮政EMS方式邮寄(单号:123273355400*)的《回复》。该回复称“永顺县XX食品店”存在异地经营行为,不在其管辖地,但此回复仅仅是程序性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受理与否的明确回应,也未对举报事项作出立案与否的明确回应。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法》规定保障食品安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以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的义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相应决定且未给予明确回应,显然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

从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申请人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投诉举报以及获得合理处理结果的权利。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和不恰当回复,使得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救济权无法得到保障。即使被举报方异地经营,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也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立案与否的决定,以便申请人能够向有处理权限的部门继续反映问题,其不作为阻碍了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进程,给申请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焦虑和困扰,同时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来看,其职责包括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发现不具有处理权限后,不告知申请人立案与否,是对自身职责的懈怠,未尽到应有的行政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和处理,而不是简单地以异地经营为由推诿责任。

从行政原则角度而言,行政部门应当秉持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处理相关事项。被申请人未告知立案与否,既不公正也不透明,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形象。公正原则要求行政部门在处理时依法公正决定;透明原则要求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公开;高效原则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处理,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举报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府提出复议申请。恳请贵府依法审查,责令被申请人纠正违法和不作为行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促使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更加规范、严谨地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交易成功截图一份投诉举报函两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一份;4.产品照片四张;5.产品签收截图两张;6.快递单照片两张;7.案涉店铺产品信息截图四张;8.永顺县XX食品店信息公示截图一份;9.购买案涉产品账单交易截图两张;10.邮件物流截图三张。

被申请人称:

2024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2份邮政挂号信《投诉举报函》,一是投诉举报其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由永顺县XX食品店销售的“水果奶糕”,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查处;二是投诉举报其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由永顺县XX食品店销售“雪花酥”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函后就积极开展调查工作,经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的市场主体联系地址现场核查,该场所没有发现被投诉举报的市场主体永顺县XX食品店,也未见任何经营设备和招牌。

2024年6月11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于永顺县XX食品店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已将永顺县XX食品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是在被申请人处注册办理,但其实际经营地不在被申请人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给申请人书面回复,告知以上核查内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受理、核查及书面回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建议申请人向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2.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一张;3.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两份;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一份;5.永顺县XX食品店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打印件一份。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认为其于2024年10月6日在拼多多网络平台购买的由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雪花酥”“水果蛋糕”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便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10月22日选派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4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就核查结果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了书面《回复》。

另查明,申请人所购“雪花酥”“水果蛋糕”系从广州市发货;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11日将永顺县XX食品店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其住所地经营且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申请变更经营地,同时结合案涉“雪花酥”“水果蛋糕”发货地可以确定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不在本辖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告知了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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