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复决字〔2025〕3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复决字〔2025〕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21 09:47:17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武某某。

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宗江  职务:局长

住所:永顺县灵溪镇梧树湾下巷1号

申请人武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1日对其投诉永顺县XX土特产店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在淘宝“永顺县XX土特产店”花费24.59元购买了“麻辣小鱼干”一份,2024年11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永顺县XX土特产店”销售的“麻辣小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商家未获取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办结反馈存在下列问题:一是不予受理原因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在受理情况中认为申请人不是普通消费者,依据的是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面的投诉次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均为事实,有凭有据,被申请人属于市场监督机关应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进行合法性审查,无民事审判权,关于申请人的身份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是依法通过法定程序投诉维权,通过法定救济程序进行救济。二是被申请人作为执法机关,在办结反馈中胡乱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申请人并未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依法申请维权,商家才是非法生产。三是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回复中所说的“恶意投诉举报”、“知假买假”,申请人不是非法牟利、欺诈、勒索,并且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并没有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询问本人诉求,申请人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依法维权,对于被申请人无凭无据的诽谤、污蔑申请人不认可。

最后,请贵府支持申请人维权,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相关问题重新作出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一份,共五张;3.交易成功截图一张;4.商品照片一张;5.永顺县XX土特产店信息查询结果截图一张;6.申请人购买案涉产品交易凭证实名认证及平台实名认证资料一份,共七张。

被申请人称:

2024年11月3日,被申请人的12315 指挥中心在国家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称其在淘宝平台购买的,由永顺县XX土特产店销售的“麻辣小鱼”极其难吃、经营者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商家非法生产,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

收到投诉后,被申请人选派执法人员到永顺县XX土特产店对投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店证照齐全,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货架上摆放的“麻辣小鱼”标签上标注有食品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电话号码、生产者名称等相关信息,属于简易加工的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并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被投诉商家在标签上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因被投诉商家没有违法行为,所以被申请人对其不予处罚。

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查询,申请人在此平台因购买商品共投诉208次,举报280次,投诉举报频率相对频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申请人的行为有主观恶意投诉和职业索赔的嫌疑。敬请行政复议机关对此因素在此次行政复议中加以考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核查处理和回复。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永顺县XX土特产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3.永顺县XX土特产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现场执法照片一张;5.《现场笔录》一份;6.全国12315平台详情页截图两张;7.产品照片一张。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认为其在永顺县XX土特产店开设的网店购买的“麻辣小鱼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便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人投诉后,于2024年11月11日选派工作人员到被投诉市场主体进行了实地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在现场调取了永顺县XX土特产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被申请人在未发现被投诉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同时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频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2024年11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了不予受理告知。

另查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因购买商品共投诉208起,举报208次。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及时予以核查,并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受理决定,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投诉举报频次,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不受理”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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