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复决字〔2025〕2号 )

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复决字〔2025〕2号 )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21 09:43:40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宗江  职务:局长

住所:永顺县灵溪镇梧树湾下巷1号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8日对其举报永顺县XX超市一事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通过全国12315举报该事件。被申请人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本人表示不服。根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举报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已经提供初步线索,产品购买记录,产品照片。被申请人不去履行法定职责,还让我提供检验报告,纯属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上传的产品图片,清晰可见,配料表,及产品实物颜色,肉眼可见的产品为红色,而配料表中无红色,色素,红色酱料的添加等等、被申请人不去检查产品问题,单纯让申请人提供检验报告,纯属刁难,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诉,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遂复议,请贵府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一张;3.XX超市购物发票照片一张;4.商品照片三张。

被申请人称:

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12315指挥中心在国家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称其在永顺县XX超市购买的“面筋串”缺少红色素标识,实物中含有红色素,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并奖励。

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8日到被举报场所永顺县XX超市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永顺县XX超市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商品“面筋串”属于散装食品,包装袋上有食品名称、执行标准、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等信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需要标注配料表。当事人提供了许可证和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的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举报商家已经履行了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义务,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因商家没有违法行为,并鉴于申请人提供证据缺少该产品含有红色素的检测报告,不能证实该“面筋串”中含有红色素,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关于举报奖励,因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商家没有实施行政处罚,也就不存在对申请人进行奖励。

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查询,申请人在此平台因购买商品共投诉110起,举报82次,投诉举报频率相对频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申请人的行为有主观恶意投诉和职业索赔的嫌疑。敬请行政复议机关对此因素在此次行政复议中加以考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经受理核查和回复,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现场笔录》一份;2.永顺县XX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3.永顺县XX超市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现场执法照片两张;5.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6.全国12315平台详情页截图一张;7.产品出生检验报告一份;8.XXX超市采购入库单一份;9.不予立案审批表一张。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认为其在永顺县XX超市购买的“面筋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便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4年11月18日选派工作人员到被举报市场主体进行了实地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在现场调取了永顺县XX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同时还调取了“面筋串”的采购入库单及“面筋串”出厂检验合格的报告单。被申请人在未发现被举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后于2024年11月18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了“不立案”告知。

另查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因购买商品共投诉110起,举报82次。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核查,在被申请人在未发现被举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后及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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