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复决字〔2024〕127号 )

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复决字〔2024〕127号 )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24 11:12:38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宗江  职务:局长

住所:永顺县灵溪镇梧树湾下巷1号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5日对其投诉举报永顺县***优选贸易商行作出的回复,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9月28日邮寄关于永顺县***优选贸易商行销售面包产品存在销售问题的投诉举报书给被申请人,经查询挂号信函XA145652605**于2024年9月30日被签收,距今已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投诉是否受理的带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纸质以及电子版回复,以及其他方式的回复,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望贵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裁决,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投诉举报书一份;3.邮件签收单截图一张;4.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一份;5.交易截图两张;6.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李某某投诉举报永顺县***优选贸易商行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照片一份;7.快递单截图一张;8.产品照片截图一张。

被申请人称:

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李某某《投诉举报书》称其在网络平台购买的由永顺县***优选贸易商行销售的“红豆面包”,配料表中食用椰干属于复合配料却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商家赔偿1000元。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书》后就积极开展调查工作,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被投诉的市场主体联系地址现场核查,该场所没有发现被投诉的市场主体永顺县***优选贸易商行,也未见任何经营设备和招牌。

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于其取得联系,被申请人早在2024年6月11日,已将永顺县***优选贸易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是在被申请人注册办理,但其实际经营地不在被申请人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被申请人于 2024年10月15日给申请人书面回复,告知以上核查内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已经受理、核查及书面答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并非申请人所诉的没有任何回复。建议申请人向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2.现场检查照片一张;3.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复印件一份;4.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书面《回复》一份;5.邮件交寄单复印件一份;6.永顺县***优选贸易商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打印件一份。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认为其于2024年9月23日在永顺县***优选贸易商行花费15.8元购买的一份“面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便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2024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选派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了书面的《回复》。

另查明,申请人所购“面包”系从河南省郑州市发货;2024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将永顺县***优选贸易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其住所地经营且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申请变更经营地,同时结合案涉“面包”发货地可以确定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不在本辖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告知了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5日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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