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司法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权限职责、执法人员及救济途径公示

永顺县司法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权限职责、执法人员及救济途径公示

来源:湘西自治州永顺县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10-29 08:27:29 字体大小:


                                   

行政执法主体:永顺县司法局 

  

行政执法范围:永顺县

  

监督举报地址:永顺县棚场街235,邮编:416700

  

举报投诉电话:07432136008

  

一、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5.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7.《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三)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四)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五)律师事务所辞退律师和将律师除名的备案;

  

(六)终止法律援助;

  

(七)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聘,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备案;

  

(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补换发审批;

  

(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处罚;

  

(十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十二)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十三)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等情形的处罚;

  

(十四)法律援助人员发生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五)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十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十七)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十八)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十九)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十)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1. 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彭延艺,证号:湘14030600009

  

吴勇玲,证号 :14030600006

  

肖立, 证号:湘14030600003

  

龚明祥,证号:湘14030600010

  

、行政执法程序图

  

  

  

、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永顺县司法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