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处字〔2023〕95号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字〔2023〕95号
关于永顺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非法广告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永顺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MA4T2J230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陈**
经营范围: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城镇化建设;城区建设及改造;产业园区建设;房屋经纪;物业管理;市政工程建设及管理;酒店经营与管理;文化艺术经纪;房屋、设备租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办公设备、通信器材销售
住所:湖南省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灵溪镇南山社区永顺大道***号。
联系电话:0743-523****;邮政编码:4167**
2023年1月3日,我局接到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湘西州户外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报告》(编号:12545590、12545587)违法线索。2023年1月6日,我局广告监管股执法人员进行了核查, 发现上述房地产预售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书号及广告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随即又检查了当事人项目售楼部,确认上述户外广告为当事人发布。2023年1月1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广告监管股以当事人涉嫌发布非法广告,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永顺县大地广告店签订营销物料制作承包合同,广告宣传物料制作包括三种尺寸的宣传广告和国旗,制作费用共计2135元,其中宣传广告的制作费用是1235元。2022年9月份,永顺县大地广告店制作完成宣传广告并发布在永顺县凉泉路209号靠近大汉天街路东公交车站亭内。2023年1月3日,我局接到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湘西州户外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报告》(编号:12545587、12545590)违法线索:当事人在永顺县凉泉路209号靠近大汉天街,路东公交车站亭A、D面内发布有房地产广告;广告内容为“永顺新贵族都住大汉府瑞云天,3号栋观景楼王盛大加推预付1万享3万”。2023年1月6日,我局广告监管股执法人员进行了核查, 发现上述房地产预售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书号及广告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商品房预售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四):2023年1月3日,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湘西州户外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报告》(编号:12545587、12545590)违法线索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媒体类别、形式、地点和广告内容等事实;
证据(五):2023年1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永顺县凉泉路209号靠近大汉天街,路东公交车站亭A、D面内发布有房地产预售广告;广告内容为“永顺新贵族都住大汉府瑞云天,3号栋观景楼王盛大加推预付1万享3万”字样;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书号及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制作的当事人发布的广告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预售广告内容为“永顺新贵族都住大汉府瑞云天,3号栋观景楼王盛大加推预付1万享3万”字样和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书号及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和永顺县大地广告店签订的《永顺大汉2022年9月营销物料制作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永顺县大地广告店制作发布广告的事实和广告宣传物料的种类、制作费用等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和永顺县大地广告开具的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永顺县大地广告店制作发布广告的费用;
证据(九):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永顺县大地广告店制作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的经过和广告内容、费用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23年4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2023〕5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书号及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房地产预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构成了发布非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要侵犯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不得合并处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六条裁量基准“1.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非法广告,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永顺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顺支行,账号:4300151207305000****)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本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