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市监处罚〔2023〕251号

永市监处罚〔2023〕25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19 16:35:00 字体大小: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251号

关于永顺县妈咪之婴母婴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永顺县妈咪之婴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7MA4R6A7X38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彭**

经营场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灵溪镇河西南路***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游乐园服务

联系电话:1857433****邮政编码:416700

2023525日,我局河西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食品销售区货架上摆放的鸡内金山渣固体饮料4盒、火麻杏仁固体饮料1盒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河西监管所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0323日和2020518日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永顺县灵溪镇河西南路***号从事食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游乐园服务等经营活动。2021425日,当事人从广州白云山和黄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食品鸡内金山渣固体饮料(净含量:120g4g/×30袋);生产日期:2021.4.12;保质期:24个月)20盒和火麻杏仁固体饮料(净含量:120g4g/×30袋);生产日期:2021.01.02;保质期24个月)6盒,鸡内金山楂固体饮料购进价是25/盒,火麻杏仁固体饮料购进价格是25/盒。2023525日,我局河西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食品销售区货架上摆放有上述食品鸡内金山楂固体饮料4盒和火麻杏仁固体饮料1盒,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对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对销售的食品进行了全面清理。截至立案之日止,因当事人未售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违法所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45元(49/×4盒+49/×1盒)。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登记信息和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的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三):20235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销售区货架上摆放的食品鸡内金山渣固体饮料4盒和火麻杏仁固体饮料1盒均已超过保质期;

证据(四):20235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对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鸡内金山渣固体饮料4盒和火麻杏仁固体饮料1盒进行扣押;

证据(五):2023525日,执法人员拍摄、制作的食品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鸡内金山渣固体饮料和火麻杏仁固体饮料的生产日期、规格、保质期等情况;

证据(六):2023530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鸡内金山渣固体饮料和火麻杏仁固体饮料的购进渠道、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和当事人未售出超过保质期食品及当事人对销售的食品进行了全面清理等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未售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鸡内金山渣固体饮料和火麻杏仁固体饮料。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经营者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236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2023230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及被委托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指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案发后全面清理了销售的食品,在案件调查过程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10倍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鸡内金山渣固体饮料4盒和火麻杏仁固体饮料1盒;二、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永顺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120730500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本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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