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市监处罚〔2023〕189号

永市监处罚〔2023〕18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12 15:30:00 字体大小: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189号

关于永顺县众智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实施快递服务费价格欺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永顺县众智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MA4M89XTX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杜**

住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灵溪镇河西纱厂街**号

经营范围:国内快递业务(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道路货物运输

联系电话:185****6908, 邮政编码:416700

2022年10月20日上午,我局接到永顺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的督办函(永政督函〔2022〕19号):督办核实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线索。平台留言反应乡村快递额外收费。下午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的乡镇代理点在乡镇村未端客户取件时收取1元/件取件费。2022年10月21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有“向违规收费说不”的海报,海报上极兔快递品牌承诺在乡镇村未端客户取件时不得收取费用。当事人代理的极兔快递品牌在部分乡镇村代理点处收取1元/件取件费与以上承诺不符。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当事人涉嫌实施快递服务费价格欺诈,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4日领取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2017年11月3日成立并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在永顺县灵溪镇河西纱厂街10号从事国内快递业务(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及道路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2022年2月份当事人代理了极兔快递品牌,开始从事极兔快递业务。2022年8月24日,湖南省邮政管理局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关于规范快递末端服务禁止违规收费的通告》,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向违规收费说不”的海报,海报上极兔快递品牌承诺在乡镇村未端客户取件时不得收取费用。2022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永顺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的督办函后,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其快递末端网点(乡镇代理点)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根据路程和每日派件的多少给当事人快递末端网点(乡镇代理点)的派费、运费不同,当事人对万坪镇、塔卧镇等乡镇代理点未支付或者支付较少的派费、运费,造成这部份乡镇代理点在乡镇未端客户取件时向客户收取了1元/件取件费。因这部分乡镇代理点同时代理了申通、圆通、中通、韵达等快递品牌,客户取件时都收取了取件费,取件费未分开做账;客户取件时采取了微信支付、现金支付方式,也未建立台账;也有部分客户拒绝支付取件费,故无法计算出当事人的万坪镇、塔卧镇等乡镇代理点收取取件费的总收入。2022年10月24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在乡镇末端客户取件时再次收取费用。2023年4月份对当事人快递末端网点(乡镇代理点)进行检查,当事人部分乡镇代理点已进行了整改,部分乡镇代理点末端客户取件时仍在收取费用。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对收取取件费的代理点全部进行了整改,代理点经营场所对快递服务收费进行了明码标价,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向违规收费说不”的海报,停止收取取件费。当事人在快递服务中拒绝履行价格承诺实施了价格欺诈行为,多收价款无法统计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快递业务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仓库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代理点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当事人代理点提供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快递员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仓库负责人、代理点负责人、代理点委托代理人、代理点快递员等的个人身份以及当事人代理点委托事项;

证据(三):2022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状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有“向违规收费说不”的海报,海报上极兔快递品牌承诺在乡镇村未端客户取件时不得收取费用等情况;

证据(四):2023年4月23日、4月24日、4月26日、4月28日,办案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四个乡镇代理点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四份、现场检查照片四份,证明当事人乡镇代理点经营状态,以及现场收费情况;

证据(五):2022年10月20日、11月28日、2023年4月19日、4月23日、4月24日、4月26日、4月28日、5月10日,办案人员分别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仓库负责人、乡镇代理点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员工、快递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八份,证明当事人代理的极兔快递品牌在永顺县乡镇内寄递流程、寄递服务费分配、收取取件费的原因等情况以及拒绝履行在乡镇村未端客户取件时不得收取费用的承诺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快递末端网点(乡镇代理点)提供的微信(银行)收款二维码收取1元/件取件费的收费截图二份,证明当事人在乡镇村未端客户取件时收取费用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请求减轻处罚和整改情况报告》一份、乡镇代理点整改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因疫情影响,经济困难和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点负责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23年5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2023〕2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快递服务中拒绝履行价格承诺实施了价格欺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大,经济方面困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经提醒告诫、警告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规定的情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八十二条裁量基准“2.无违法所得的:根据本章《适用说明》第七条规定,分别可以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伍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永顺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120730500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缴纳罚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也可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本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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