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处罚〔2023〕170号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170号
关于永顺县猛洞河影视城
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永顺县猛洞河影视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7MA4MX4CH0B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全**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府正街府正家园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服务;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零售,冷饮加工销售
联系电话:183****4444,邮政编码:416700
2023年2月20日,我局消保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售票处展示柜里摆放有3D眼镜,设置有标明“3D眼镜需自备或到影院购买”及“观看3D电影时请自备3D眼镜”等字样的温馨提示和观影须知。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消保股以当事人涉嫌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的行为,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5月8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在永顺县灵溪镇府正街府正家园从事电影放映服务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因为疫情防控和卫生原因,自2021年以来不向观影3D电影的消费者提供免费3D眼镜,在售票处设置了标明“3D眼镜需自备或到影院购买”及“观看3D电影时请自备3D眼镜”等字样的温馨提示和观影须知,并向观看3D电影的消费者销售3D眼镜,销售价格为5元/副。至立案之日止,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的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三):2023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售票处设置了标明“3D眼镜需自备或到影院购买”及“观看3D电影时请自备3D眼镜”等字样的温馨提示和观影须知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2月21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设置标明“3D眼镜需自备或到影院购买”及“观看3D电影时请自备3D眼镜”等字样的温馨提示和观影须知的原因、经过及经营3D眼镜的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拍摄、制作的现场图片二张,证明当事人设置标明“3D眼镜需自备或到影院购买”及“观看3D电影时请自备3D眼镜”等字样的温馨提示和观影须知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经营者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23年3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2023〕第91号),同时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3D眼镜作为观看3D电影的基本设施,消费者购买了3D电影票,当事双方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影院有义务保障消费者能够顺利观看3D电影。当事人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自行将自身应该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转嫁给消费者,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构成了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从重从轻情节,应按一般情形给予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永顺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顺支行,账号:4300151207305000****)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本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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